案例介紹
小劉是哈爾濱一所縣、區中學的二年級學生。他在學校多次打架和曠課。2015年,由于多次違反學校規定,小劉被學校責令停課,并要求他通知家長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然而,小劉不敢告訴父母,他仍然每天帶著書包早出晚歸,假裝上學。小劉的家人不知道他們已經停課了。一天,小劉在校外遇到了另一所中學逃課的小陶。他們一起去公園釣魚。中小陶不小心用竹竿刺傷了小劉的右眼,導致小劉的右眼視神經間接受損,鈍挫傷,殘疾程度為8級。
后來,小陶的父母為小劉支付了8000多元的醫療費用,但由于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小劉的父母將小陶和學校告知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殘疾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1萬元。
深圳優秀律師分析
小劉的人身傷害是由被告小陶無意造成的,屬于意外傷害意外傷害。小陶沒有故意傷害,但損害結果與其行為直接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其監護人對損害結果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小陶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證明受害人本人對損害結果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學校在法庭上辯稱,小劉是校外發生的事故,學校已命令小劉輟學,因此不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學校對在校學習的學生負有管理、教育和一定范圍的保護責任,但受害人已被學校責令停課,但未完成手續,未能及時聯系家長;在決定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在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下,應預見小劉未知父母疏忽,放任行為,導致學校和家長失去對小劉行為的掌握,導致上課時間與他人殘疾。應視為學校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小劉在學校決定停課后,沒有按照學校的要求及時通知家長,而是假裝上學,在社會上徘徊。雖然他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他仍然應該根據自己的認知能力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因此,他的行為構成了自己的過錯,因此,學校和家長對他的行為失去了管理和監督,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小劉的監護人當時無法知道確切情況。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忽視履行監護責任、分擔損害責任的情況,但小劉的責任份額應根據監護人關系承擔。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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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案件本身最終得到了妥善處理,但無論誰應該承擔責任,無論責任的比例有多大,損害都已經發生了。如果家長能更多地與孩子交談,更多地關心孩子,小劉可能不會悄悄地離開學校,拒絕告訴家長和學校自己的地方。如果學校能從學生的角度多思考,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及時與家長溝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發現問題,最終的悲劇可能不會發生。通過這種情況,家長和學校應該深入反思我們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避免這些事件的再次發生。這里提醒家長,他們應該關心孩子的動態,與老師和學校保持溝通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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