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救不救人都是犯罪。我該怎么辦?江蘇鹽城,水閘工王發現李在上游閘工作橋上偷偷旋網捕魚。漁網掛在閘門上,但李被漁網纏住。他已經在護欄上掉進了400米高的涵洞里。這是非常危險的。唯一的辦法就是打開大門,把漁網拿出來。情況危急,但領導不在。王立即開門救人。
最后,雖然李獲救,但由于開門,上下水游變大,導致下游漁民于落水死亡。因此,王因重大責任事故被捕,賠償死者家屬50多萬,最終被判處6個月監禁。王認為開門是犯罪,不開門也是犯罪,好人不能好好結局。
王很倒霉。他顯然是在救人。最后,人們得救了。然而,由于他的開門行為,下游的人死于水中。他不僅賠償了50多萬死者家屬,還被認定為犯罪判刑。沒有人能接受這件事。王拒絕接受判決,堅決認定自己無罪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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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法律上,王某應該如何面對這種困境呢?
事實上,我同意王不構成犯罪。即使下游的余被淹死了,這種死亡結果也完全超出了王的預期范圍。
作為一名水閘工人,王得知雖然李違反規定偷偷撒網捕魚,但情況緊急。如果他不立即幫忙,李無疑會死。此時,作為管理人,王有義務及時幫助李,這是法律規定的管理人可控范圍內的義務要求。
雖然王的開門行為確實違反了?門的管理規定,但這種緊迫性是緊急救援的合理依據。如果按照規定,當天到下游檢查是否有船只、漁民,合理往返時間不少于40分鐘,那么李可能已經淹死了。
對于下游于某的死亡,最多只能算是意外事件。王開門的目的是幫助眼前垂死的人。一方面是現實的救命欲望,另一方面是無法遇到的落水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要求王做出完美的選擇。一切都是按照程序報告的,下游檢查后再救援是違反常識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要求罪犯因疏忽而遇到,但未遇到或已經遇到危害后果,因為自信可以避免,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王,在救李時,怎么能認為他的開門救人行為會導致下游的人被淹死。因為某人的死亡沒有預期的可能性,這完全是一個事故。
此外,在此期間,閘門附近不允許捕魚。下游死亡的于某違反規定去釣魚,最終淹死的結果無情地是一種知法犯法的選擇,受害者陷入風險,應由他自己承擔。
如果王最終真的被判刑并賠償巨額資金,勇敢地被判刑,判決結果將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相當于告訴別人,你救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是賠償監獄,判決的方向太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