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未成年人被邀請和幾個朋友在KTV喝酒唱歌,突然休克暈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KTV和同行是否應該為其死亡負責?12月17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原告父母對劉的死亡承擔60%的責任;被告南陽市某KTV承擔20%責任;被告人王、徐某乙各承擔5%的責任;被告人張、李某、馬某、曹某個承擔2%的責任。接下來就由深圳訴訟律師帶您走進整個案件。
1、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2019年6月17日深夜12時許,被告王某與徐某義在南陽市作為一處KTV娛樂活動場所我們訂了中國一個大包間,邀請16歲的劉某和現年19歲的張某保、18歲的李某、18歲的張某義、21歲的馬某、21歲的曹某與14歲的魏某到該房間進行唱歌并喝酒,期間,劉某發生嚴重休克昏倒在地。劉某倒地后,王某等人通過將其抬到大廳工作實施有效搶救并撥打“120”求助,后劉某經醫院患者搶救治療無效或者死亡。經鑒定,劉某因飲酒可以并發控制心肌出現斷裂、肺水腫、腦水腫等急性影響呼吸系統功能主要障礙而死亡。
2、事件發生后,劉的父母向KTV遞交了書面請愿書,并與法庭一起喝酒,要求被告共同賠償70萬元經濟損失。
2、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受害人劉某出生時患有一種先天性心臟病,治療后劉某的心功能為一級,但仍需我們注意相關并發癥的發生。本次研究事故中,經鑒定,飲酒為劉某死亡的輔助教學因素。劉某在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還大量時間飲酒,原告可以作為劉某的父母以及親和一個法定要求監護人,未履行好監護管理責任,也沒有向法庭舉證不能證明在劉某手術后帶其對病情發展進行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復查、并監督其服藥。因此,原告二人對劉某的死亡風險后果方面也有一定過錯。被告KTV沒有履行好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義務,且未要求其出示不同身份證件,并向他們所在的包間內送酒。作為家庭聚會活動組織者王某、徐某義沒有在劉某飲酒時進行及時勸阻。張某保、李某、張某義、馬某、曹某作為中國成年人,應當積極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環境責任,但在劉某飲酒時,未進行有效勸阻,均存在一些過錯。同去的魏某因在安全事故情況發生時不到14周歲,仍屬于未成年人,不宜直接認定其有過錯。綜合各被告承擔責任能力大小,法院遂依法建設作出了分析上述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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