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9年7月,郭在一個外賣應用程序上注冊為一名騎手,并在北京市通州區提供外賣配送服務。注冊時,郭根據系統提示閱讀《在線配送協議》并簽署,約定了工資標準、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協議提到,郭將為郭投保意外保險,郭每天需要支付3元的保險費,從工資中扣除。在工作期間,郭通過應用程序提取了他的現金工資。
2019年8月,郭在配送過程中意外撞到欄桿,造成左膝半月板損傷、韌帶損傷等,兩次住院手術尚未完全恢復,腿無法伸直。在過去的一年里,郭花了10多萬元,但事故保險只能支付3萬元,郭向親戚借錢。
郭想認定工傷,咨詢外賣平臺客服,客服聯系上海A公司。咨詢A公司,但找不到相關負責人。
仲裁結果不利于向法院起訴
2020年7月,郭來到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郭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工作人員當天為郭辦理了援助手續,?律師為他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任命后,經過律師的梳理,郭知道雖然他是一個外賣平臺的外賣騎手,但他與外賣平臺沒有勞動關系。上海A公司在APP上與他簽訂了協議,上海A公司也支付了工資。會議當天,律師幫助郭向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郭與上海A公司的勞動關系。
仲裁期間,上海A公司不承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辯稱郭是公司參與的眾包項目下的騎手。根據協議,雙方形成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應受《合同法》的約束,而不是《勞動合同法》。該公司還表示,郭沒有進行日常工作管理。郭7月收入超過500元,8月收入超過1000元,月收入較低,推測郭騎手是兼職工作。
律師主張,郭每天上午6點推出外賣APP系統,晚上8點下線,必須收到訂單,如取消扣除,并不時核實是否收到訂單;雖然A公司沒有現場管理,但系統通過限制訂單、罰款等方式進行遠程管理。但由于郭的工作號碼已被平臺取消,其提供的證據材料已打印,仲裁委員會最終沒有支持郭的要求。
郭拒絕接受裁決,擬起訴法院。郭再次申請法律援助,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繼續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深圳工傷法律師迫使對方證明最終達成調解
在法院審理期間,A公司繼續否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上海A公司與安徽B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稱郭實際上是安徽B公司派往A公司的人員。A公司仍然認為郭是一名臨時兼職騎手。
律師早就收集了郭參加公司線上線下培訓的短信記錄、手機截圖等新證據,并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提出的兼職聲明。律師主張郭7月底才注冊,8月初受傷,月收入低,但平均每天200多元,符合專職送貨員的平均收入水平。后來,唐律師要求法院轉移郭的送貨記錄、網絡送貨協議等協議原件。
幾天后,法院通知律師,A公司打算調解。在律師的幫助下,公司最終同意賠償郭12萬元,法院出具了調解書。
律師提示
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國的經濟模式和就業形式日益多樣化,出現了許多新興的職業,外賣騎手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這一新興職業存在就業關系不明確、缺乏勞動權益保護等問題。
以郭為例。郭認為自己在外賣平臺上工作,卻不知道背后有上海A公司,甚至安徽有B勞務公司。在律師的幫助下,郭逐漸知道自己和誰有勞動關系。
外賣騎手必須注意保存工作痕跡。事故發生后,外賣平臺和外包公司經常堅持自己的觀點,互相逃避責任。在后臺取消外賣騎手的手動號碼后,外賣騎手無法提供證據。外賣騎手可定期保存訂單服務統計信息、在線和離線培訓、例會信息和照片。深圳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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