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名伴侶打電話問給我問:“工傷造成傷殘后,請求單元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失業補助金的問題”。本日深圳工傷賠償律師就借這個咨詢案例給大家普及有關這方面的知識吧。
對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失業補助費”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的報酬問題。
起首,這是工傷職工曾經評定傷殘等級以后才享有的報酬。以來是職工在產生事故危害以后,應當在劃定時效以內請求工傷認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有劃定,用人單元應當在產生工傷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元未按劃定提出工傷認定請求的,工傷職工或許其近親屬、工會構造在產生工傷事故之日起1年內,能夠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假如跨越了事故危害產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又會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1、勞動保證行政部分再也不受理用人單元或傷者或嫡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奈啟動勞動才能鑒定部分的勞動能力鑒定;
3、假如用人單元列入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奈從勞動保證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法令劃定,職工產生工傷事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用工傷保險報酬;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詳細的傷殘報酬規定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中,咱們做個簡略的總結: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瓜葛,退出事情崗亭,享用以下待遇:
①按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②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③工傷職工達到退休歲數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補助,享用基礎養老保險待遇。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用如下報酬:
①按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②保留與用人單元的勞動瓜葛,由用人單元部署適量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③經工傷職工自己提出,該職工能夠與用人單元解除或許終止勞動瓜葛,由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元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用如下報酬:
①按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②勞動、聘請合同期滿終止,或許職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聘請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法令劃定中,能夠曉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和一次性傷殘失業補助金并非全數由用人單元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傷殘失業補助金才由用人單元領取,而且條件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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