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說
孫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孫某位于北京市朝陽區1號,周某各占50%。2.周某于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向孫某支付78750元租金。
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4日,孫某與周某達成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北京市朝陽區1號共有8棟170平方米的房屋被分割,占50%,每人85平方米。雙方離婚后,周某一直占有并出租房屋,年收入4.5萬元。孫某份額的部分收入應歸孫某所有,但周某拒絕支付。周某一直獨占房屋并出租,無視孫某的權益,故訴法院確認房屋份額,并支付原告應有的收入。
被告辯稱
周辯稱,朝陽區1號是周父母的遺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同意分割。此外,周和孫在婚姻期間購買的河北省A號房屋已交給雙方之子,另一套Z號房屋也交給了原告和雙方之子。綜上所述,孫的訴訟請求不同意。
法院查明
孫某與周某原系夫妻關系。他們于1989年4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一子周某殿。2017年3月24日,孫某與周某達成離婚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婚后共同財產分配如下:1.男方名下有一處房產,位于朝陽區1號,離婚后男女占50%。2.離婚后,雙方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3.除上述財產外,無其他共同財產。
經調查,地址為朝陽區a隊,總使用面積171.70平方米的農村宅基地認證批準表為周,家庭人口3人,人口為妻子、長子。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以周名義登記,登記地址為朝陽區a隊,現址為北京市朝陽區1號。
在審判過程中,周提交了《農村宅基地認證審批表》和證明,并申請兄弟姐妹出庭作證,證明朝陽區1號于1982年竣工。周和孫此時還沒有結婚。雖然庭院是以他的名義注冊的,但它是由他的父母出資建造的。父母去世后,他們的孩子沒有繼承分娩。就房屋建設而言,周說周母和周父有三所老房子。1982年,周母將三棟老房子改造成六棟北房,然后將六棟北房子分為東西兩個院子。其中,周住了三棟,以周的名義注冊。
孫承認,與周某文結婚時,北房三房建設已經存在。孫主張2005年左右建棚,但雙方均未證明。
經詢問,朝陽區某醫院的房屋一直由周某文、孫某及其兒子居住,直至離婚。
在審判過程中,孫主張醫院出租房屋,并提交照片支持。周不同意,自2020年5月1日起,他只租了兩套房子,每套房子每月300元。
裁判結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院內的房屋原告孫某享有50%的份額,被告周某享有50%的份額;
二、被告周某文在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原告孫某支付房屋租金1430元;
三、駁回原告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離婚律師點評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有權依法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和附屬設施。根據農村宅基地認證審批表,孫作為家庭成員,與周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據周說,1993年,父母出資的庭院被劃分和登記。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者家庭登記中,家庭成員實際上已經分居,直到孫起訴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其他孩子才提出異議。庭院一直由周的家人使用,可以確定北房是孫和周的共同財產。對于四個棚子,周沒有證明施工時間,所以四個棚子也應該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孫某與周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存在欺詐、脅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履行。綜上所述,孫某主張朝陽區法院房產孫某、周某各占50%的訴訟請求是合法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是否能取得所有權證明,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確定。
至于孫主張的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的房屋租金,由于孫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在此期間出租并收取租金,周只承認自2020年5月1日起出租兩套房屋,月租金300元。因此,法院根據周承認的租金時間和金額確定了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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