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中最罕見的法令膠葛是承繼膠葛,特別是繼子女與繼怙恃之間的財富膠葛題目,關于這方面的糾紛在司法處理中是很微妙的,下面由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大家作一個周全解讀。我們先從最近杜海港律師代理的一個案例說起:
【案例介紹】
白叟劉某,與第一任老婆王某育有兩子,老婆王某作古后與任某成親。兩人婚后未育有子女,劉某、任某成親三十年后,劉某作古,留下婚內所購的一套房產。劉某作古后,留下遺言該房產由兩個兒子承繼。兩個兒子請求繼母根據遺言騰退屋宇,但任某長時間寓居拒不騰退。劉某的兩個兒子不同意,將任某起訴到法院訴請爭議房屋由兩原告繼承;并要求被告騰退房屋。
【案件庭審】
法庭上,劉某的兩個兒子暗示,父親劉某于2002年購置該房產,該屋宇購置時是使用了父親劉某、母親王某的工齡,屋宇的購置款是劉某與任某婚前的離休住房補貼,屬于劉某的小我私家財富。并且,父親劉某立下遺囑屋宇歸兩個兒子所有,任某不享有該房屋的繼承權。
任某則辯稱,爭議房產是伉儷的婚內配合財富,不認可劉某的遺言,遺產應按照法定承繼予以宰割,那么實際上法院應當支持誰的訴求呢?
【法庭判決】
人民法院支撐本案中劉某的兩個兒子根據遺言承繼父親劉某的屋宇,但兩人請求繼母任某騰退屋宇的訴請,因該屋宇緣由任某長期居住,當前不具有騰退條件,故不予支持,今后可就此項事項另行主張權利。
【律師說法】
《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ǘ┮环揭蛏聿脑獾轿:Λ@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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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溆鄳敋w一方的財產。
【法條釋義】本條是對于伉儷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對于伉儷特有財富的劃定,是此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伉儷特有財富,也稱伉儷保留財富,是指伉儷在實施配合財富制的同時,按照法令劃定或伉儷商定,伉儷各自保留的必定局限的小我私家所有財富。依據發生的緣故緣由分歧,特有財富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一方婚后用小我私家財富購置屋宇,該屋宇屬于小我私家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本案中,劉某在與任某結婚前已離休,其離休前所獲住房補貼系劉某的個人財產。
《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劃定,遺產是國民殞命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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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國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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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劃定,國民能夠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劉某所立遺言中明確上述爭議屋宇由兩個兒子承繼,擁有法令效能,兩個兒子主張按照遺囑繼承上述房屋,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的進行估價并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首先,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則通過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以上就是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講解的房產分割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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