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婚后財產分割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講解2022年最新婚后財產分割原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之后財產如何分割?
協議離婚后對財產進行分割反悔的,如何有效救濟
原告在協議簽訂后一年內依法未申請解除離婚協議,因此不支持解除協議訴訟。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鄧和王登記結婚。
2012年5月,鄧某、王某在同一小區購買了3套面積相同的房屋,其中3號購房合同以王某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1號房和2號房都是以鄧的名義簽的字。
三套不同房屋的款項都是以鄧某的銀行卡進行資金劃賬支付。
2013年5月,第1、2號房屋在鄧某業主登記注冊。
二〇一五年三月,雙方同意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作出如下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結婚后,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對方承擔;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2015年5月,登記在鄧某名下的1、2號房屋建筑及其對于婚前進行購買的商鋪均被拍賣可以用于企業還債。
2018年1月,王某以自己的名義登記了3號房屋的產權。
2018年10月,鄧某起訴,請求進行撤銷《離婚經濟協議》中的財產不可分割以及部分,并判令王某協助企業辦理3號房屋的變更信息登記,變更管理登記到鄧某名下。
【法院判決】
原告鄧某認為,當時為了盡快離婚,王某脅迫其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故該協議應依法撤銷。
雖然3號房屋建筑是以王某名義簽的合同,但付款人是自己,王某得到該房屋是不當以及得利。
被告王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不存在脅迫;“離婚協議”明確了雙方名下的財產為對方所有。 此外,鄧在2015年5月處置了他名下的房產,表明他的第3號違約房產歸王某所有。
法院認為,3號房是婚后購買的,法律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價格是來自丈夫還是妻子并不影響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離婚時,涉案的3號房尚未領取產權證,但購房合同是以王的名義簽訂的,其合同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進行分割的部分系雙方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管理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鄧某在離婚協議依法簽訂后一年內未申請撤銷協議,故對其要求撤銷協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本案焦點:本案涉及3號房屋的權屬問題。
3號房系婚內購買,無論購房款來自夫或妻一方,均不顯著影響該房屋建筑作為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的性質。
如果鄧能夠在離婚協議簽訂后一年內起訴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并且能夠證明締結協議涉及欺詐、脅迫等行為,他的主張將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雖然鄧某聲稱存在脅迫,但未能證明,而且還有一年多的排除期,法院并不支持他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訴訟。
同時,王作為購房合同的當事人,其合同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故雙方應按離婚協議履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
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于企業財產進行分割的條款或者其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發展具有中國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矛盾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受理。
第九條離婚后一年內,男女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食言,要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上就是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講解2022年最新婚后財產分割原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企業法律顧問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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