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馮和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 XX 威克投資有限公司(前稱 XX 城市機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克有限公司)就法律繼承糾紛提起訴訟,對 XX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xxxx號提起再審。由法院依法組成的合議庭進行的審查現已結束。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股權價值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馮某申請進行再審稱:(一)二審判決可以認定李X良于再婚前取得威克公司46%股權,該事實行為認定存在錯誤。李X良在再婚后沒有取得的46%股權結構屬于其與馮某的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李X良是與馮某結婚后才從國聯信托項目投資發展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后變更名稱為國聯信托銀行股份數量有限以及公司,以下我們簡稱國聯信托作為公司)取得威克公司46%股權。李X良在信托業務合同或者終止前對受托人國聯信托產品公司僅享有附期限、附條件的債權,只有在該債權債務到期且條件主要成就后才能不斷取得長期股權。二審判決將信托與委托混為一談,對信托活動期間通過股權權屬的認定是否違反我國信托財產經濟獨立設計原則。信托財產安全具有一定獨立性,在信托合作關系存續期間中國信托財產信息權利應歸屬于受托人國聯信托服務公司。
2、2004年6月28日,XX市國有金融資產質量管理工作委員會(以下技術簡稱XX市國資委)與李X良等人利用簽訂的《股權轉讓系統協議》已約定:“本協議生效后,應在XX市華東產權保護交易數據中心需要辦理產權交割手續,憑產權制度交易成本中心建設提供的交易會計憑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李X良等人無力支付員工股權轉讓款,當時僅實際受讓5%的股權,其余95%(含應由李X良受讓的46%)股權未辦理股權交割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該95%股權由國聯信托行業公司自己購買且登記在國聯信托機構公司名下。李X良等人研究選擇一些信托計劃方案系因受制于企業改革改制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限制性約定,信托設立的原因導致不能只是簡單歸結為內部控制網絡貸款利率風險,在信托實施方案中,提供信用擔保的并非股權而是個人信托受益權。李某1、李某2、李某3聯名提交意見認為:股權繼承僅限于股權本身,公司財產及增值屬于公司享有的合法財產權。繼承人在繼承案件中無權要求分割或分配增值部分。馮是本案被告,其目前的訴訟請求應另行起訴解決,不應與本案一并處理。繼承人的權利不應大于被繼承人的權利。綜上,請求駁回馮的再審申請。本院經審查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可以清楚,適用相關法律沒有正確,馮某的申請再審理由我們不能有效成立。
二、股權價值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1、股東出資構成一個公司作為獨立的財產權,股權價值增值服務不能通過直接歸屬股東。眾所周知,股東向公司出資后,其出資已轉化為自己公司的獨立財產,股權資本增值系公司對于財產的增值,股東既不是增值財產的所有人,亦不負有重要保證我們公司沒有財產增值的義務;換言之,如公司內部運營過程中出現嚴重虧損情況發生股權貶值之情形,繼承股東亦不能滿足要求學生死亡股東的配偶就股權貶值部分向其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因股東向公司出資與個人出資購買房屋建設存在主義本質就是不同,故本案不能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要求知識產權登記方在離婚時對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數據進行風險補償。
2、股權進行繼承所繼承的對象是死亡股東的資格,繼承股東當然我們享有其所需要繼承份額的股東之間權利,通過自己行使股利請求權等方式能夠享有股權價值增值投資收益。《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僅可以得到繼承股東沒有資格;但是,公司管理章程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該條文是對股權繼承的規定,繼承人一旦學生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則其同時也是繼承股東財產權及股東身份權。繼承人因繼承發展取得最大股東資格后,對應繼承份額,其股東權利保障義務與原股東相同,股權資本增值服務通過分析股東行使分紅收益權、股東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方式方法予以有效實現。即使繼承人放棄學習繼承或繼承人依照保險公司內部章程明確規定時間不能直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人處理股權時所得價金高于原出資額的溢價部分,亦是其繼承死亡股東財產權的體現。
李希亮和馮結婚后,以共同財產償還部分股權融資。馮可以要求其他繼承人對這部分還款給予適當的補償。在這起案件中,李希亮在再婚前獲得了該案46% 的股份。在與馮的婚姻期間,他用股票分紅來償還股權融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李希亮和馮通過婚姻期間獲得的股息返還了35,102,280元的股權融資。原判決考慮了銀行貸款利率和物價上漲等因素,酌情由其他繼承人在繼承股份時向馮某支付2100萬元,反映了對馮某的賠償,賠償金額適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馮某的再審申請。以上就是深圳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股權價值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