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辯稱
白向法院提起訴訟: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共同財產依法分割:(1)北京市朝陽區1號房屋(以下簡稱1號房屋)歸趙所有,剩余貸款由趙償還,按房屋凈值(市場價值扣除剩余銀行貸款)的一半賠償。
事實和原因: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相識,于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性格和價值觀的差異使夫妻難以溝通,婚姻關系名存實亡。2018年11月5日,白在貴院提起離婚訴訟。2019年4月23日,貴院以給雙方和解機會為由,決定不離婚。貴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沒有改善,再次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沒有恢復的余地。
被告辯稱
趙辯稱:1。不同意白人的離婚請求。鑒于孩子還小,趙認為沒有證據表明白人已經破裂了夫妻關系。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趙不同意離婚。2.不同意婚姻和女兒由白撫養,并要求趙撫養。3.關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雙方購買財產時的投資和財產登記,1號房屋應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屬于趙。1號房屋登記的所有人是趙。離婚后,趙和女兒在北京沒有其他房子,趙的父母在北京也沒有房子供趙的母女居住。1號房屋的購買資金主要是趙在婚姻期間向父母借款。趙對父母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在婚姻期間共同承擔償還債務。趙不同意平均分割財產。
原被告婚姻沖突的主要原因是白女兒出生后經常晚上不回家,婚姻中與其他女性的熱情關系違反了夫妻的忠誠義務。離婚的主要原因是白人的行為構成了婚姻過錯。根據《婚姻法》,白人過錯方應賠償趙5萬元。
法院查明
2014年12月,白遇到了趙。2016年9月12日,他們在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都是第一次結婚。婚后,他們于2017年10月26日生下了一個女兒白。白與趙結婚初期關系良好。他們住在白父母的房子里。后來,白與趙發生了沖突。趙于2018年10月搬走,雙方分居。2018年11月,白起訴離婚,我院駁回了白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趙作為買家簽訂了《股票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號房屋,成交價361萬元,其中首付241萬元,以白趙的名義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120萬元。2016年12月8日,趙登記為一號房屋所有人。白提交了轉讓憑證,證明白及其父母已支付首付114.8萬元,其中67萬元直接支付給賣方,其余支付給趙或趙的母親。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抵押權人,在一號房屋設立了抵押登記。白和趙收到房子后,他們租了一號房子,租金由趙收取。趙說租金是用來還貸的。在本案審理中,白與趙協商對賬,確認一號房屋現值按310萬元計算,剩余貸款按113萬元計算,從房屋現值中扣除。白和趙同意將一號房判給趙,趙分別向白支付折扣。判決后,趙單獨償還貸款。
趙主張,父母購買1號房屋時,投資1601750元(含中介費91750元),屬于白和趙的共同債務。趙主張按照原被告的出資比例分房,并支付折扣。白不同意趙的上述主張。
裁判結果
1.原告白與被告趙的婚姻關系在本判決生效之日終止。
2.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被告趙的?名義登記,屬于被告趙。被告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告白支付房屋折扣98.5萬元,被告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單獨償還以原告白名義申請的公積金貸款。
3.駁回原告白和被告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離婚權威律師點評
婚姻關系的存在應以夫妻關系為基礎。自2018年10月以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白起訴離婚。2019年4月被駁回后,白再次起訴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確定雙方關系已經破裂,允許雙方離婚。對于已婚女性白,為了穩定孩子的生活,趙應該撫養孩子。白應該支付白的贍養費。根據公平原則,法院將贍養費金額酌定為每月6000元。
1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購買的,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的意見和案件,1號房屋應歸趙所有。趙應該向白人支付折扣。折扣金額為98.5萬元,按雙方協商確認的房屋現值310萬元扣除剩余貸款113萬元的差額計算。趙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父母雙方都有出資,應視為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趙認為,原被告夫婦共同債務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趙要求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趙沒有證明他有法律過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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