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婚姻關系因兩邊當事人的滿意而解除的離婚程序。那么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的;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下面深圳市律師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協議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成親掛號的正當配頭。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滿意要件。請求“兩邊被迫”即配頭兩邊就離婚題目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余要件。必須具有“對子女和財富題目已有適量處置”的法定要件。“適量處置”是指協議離婚兩邊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富題目處置殺青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二、《婚姻法》中有對于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劃定,男女兩邊被迫離婚的,準許離婚。兩邊必須到婚姻掛號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劃定,現役武士的配頭請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劃定,女方在有身時期、臨蓐后一年內或停止懷胎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劃定,離婚時,伉儷的配合財富由兩邊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劃定,伉儷書面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白叟、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劃定,離婚時,原為伉儷配合生存所負的債權,應該配合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劃定,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協議離婚后,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以無效告終的協議有三種,部分協議的法律效力有限。那么哪三個約定是無效的呢?哪三種協議的法律效力有限?答案就在正文里。
三、財產進行分割網絡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許多合伙人在簽訂財產協議時,會考慮未來的兒童保育問題,會同意財產的某一部分屬于子女。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資產仍然掌握在父母手中,盡管存在這種協議。 即,從法律的觀點來看,不進行贈與。 當然,一份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 在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是常見的和有爭議的,當然,它們最終都是無效的。
(2)房地產屬一方當事人所有,不得更改業權
一方名下婚前財產等不動產約定婚后共同所有,但產權實際上并未更名,也是一種未完成的贈與行為。最終發生糾紛時,無法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父母財產
“誰提出離婚,誰就會清出家門”往往會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愛情的信箋,讓任何一方放棄離婚的想法,一心一意管理好婚姻。 事實上,這種協議通常被認為是限制離婚自由的權利,被認為是無效的。
四、財產進行分割協議三類效力問題限制
(1)免除育兒義務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在實踐中,筆者滿足了許多夫妻財產協議的編寫要求,不想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所有的育兒費用。這種協議的效力不能說是無效的。但是,當承諾全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人陷入經濟困境,無法單獨支付子女撫養費時,另一人顯然有共同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可以承擔
婚姻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進行債務,應由夫妻關系雙方企業共同發展承擔。在婚內財產安全協議中,可以通過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自己承擔。但是,這類學生各自債務各自需要承擔的約定,只有我們在有證據研究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免除夫妻之間的協助義務
在婚姻財產協議中,一方認為每一項財產都屬于自己,但并不意味著它不承擔家庭生活費用。深圳市律師解釋說家庭生活的一些成本是無法預見的,如果沒有達成協議,顯然應該分擔。還應當指出,財產所有權并不免除配偶雙方相互提供資助的義務,當其中一方生病或需要治療時,另一方應當積極承擔治療責任。
離婚時公司財產如何分割?深圳市律師事務所為你講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