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麗與軍軍經(jīng)人先容相識,兩邊于2001年12月29日掛號成親。結(jié)婚后兩年,夫妻倆生下孩子萌萌。幸運的家庭都是類似的,可憐的家庭卻各有各的可憐。2014年12月,兩邊開端分家。分家后,萌萌始終與其親爹軍配合居住生活。2015年,麗麗起訴軍要求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財產(chǎn)律師帶您走進案件。
一、告狀時,兩邊主要的共同財產(chǎn)為:
1、登記在麗麗名下的汽車一輛,議價15000元;
2、軍軍銀行取款136000元。
二、好好的一對伉儷,怎樣會會走到這一步呢?
麗麗覺得,因為兩邊是經(jīng)人介紹認識,豪情根底不深摯,婚后常常打罵,丈夫還常常家暴她,是以報警過好幾回。而軍軍針鋒相對于,暗示歷來沒有打過老婆,至于老婆口中的報警記載,是因為分家前,軍軍阻攔她往外搬東西,而她卻報了警。更讓人無奈接收的是,她還跟多名男性存在不正當瓜葛。口說無憑,軍軍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證據(jù):“我今犯了件弗成寬恕的謬誤,和趙某夜里在一起,……,當前再也不和他聯(lián)絡,劉某和李某當前也再也沒有任何瓜葛。當前我如犯近似的工作,家里的財富我一點不要,凈身出門,平生不再犯。”關(guān)于這份保證書,麗麗承認是本人親筆所寫,但同時覺得本人是在強制的情況下才寫出這份東西,事實情況并非如此。為了證明麗麗出軌,軍軍還出示了短信聊天記錄和一段視頻。這段視頻的錄制時間是2015年1月17日,夫妻二人在這天發(fā)生激烈爭吵。視頻中,麗麗厲聲說道“我跟別人睡,你才有活干,人家才給你活”。有了這么多證據(jù),應該能證明麗麗存在過錯了吧?按照法律規(guī)定,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過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法定過錯,在財產(chǎn)分割上,就要少分或不分。
三、而關(guān)頭問題是,麗麗的“凈身出戶保證書”,真的無效嗎?
一審法院審理后覺得,依據(jù)原告軍提交的相干證據(jù),能夠認定被告麗麗在伉儷瓜葛存續(xù)時期違反了夫妻間應互相忠誠的義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當酌情對原告麗麗予以少分。于是判決:
1、汽車歸屬于軍,但要給麗麗折價款5000元;
2、軍軍的取款,拿出60000元給麗麗。
怎樣,不是說“凈身出戶”嗎?到頭來,戴了綠帽子、寫了保證書,最初仍是要把財富分走一半!軍當然不平,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然而,二審法院覺得,麗麗盡管寫了保證書,該保證書含有內(nèi)容為“若有再犯即凈身出戶”,但法院在處置近似情況的案件中,如當事人一方對此不予認可,法院亦不會隨意馬虎照此處置,由于作此保障多是由于婚外情暴露后的無奈之舉,并非其內(nèi)心真實的意愿。
雖然云云,法院在宰割財富時會對無過錯方予以賜顧幫襯。加之在本案中,麗麗在作出保障書后,軍軍無充沛證據(jù)證明媚麗有再度出軌的行動,故軍軍以保障書中麗麗作出過許諾,上訴不同意給付麗麗車輛折價款并宰割取款的主意,本院不予支撐。(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6761號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3879號民事判決書)
四、法院為何底氣不足?
二審終審,灰塵落定。在這起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沒有根據(jù)“虔誠和談”來宰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因有二:
① “虔誠和談”可能是由于婚外情暴露之后的無奈之舉,并非真實意愿;
②無充沛證據(jù)證實“虔誠協(xié)議”簽署之后,有再次出軌的行為。
不知列位伴侶是不是讀出一點夷由不決、底氣缺乏的覺得,既然法院覺得“虔誠和談”不是當事人的實在意愿,那就爽性否定它的效力,或者認為有效力上的瑕疵,為什么還要補上一個理由,說當事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忠誠協(xié)議”中約定的條件發(fā)生了呢?法院究竟在擔心什么?
實在,這“虔誠和談”雖然在生存中、消息上常常聽說,似乎拿到這份東西,就給婚姻上了保險,但在法學界和實務界,還真是撲朔迷離!
五、有的學者覺得“虔誠協(xié)議”有效,其論據(jù)主要是:
1、法無禁止皆可為。
這類觀念覺得,《婚姻法》沒有明確阻止“虔誠和談”,和談是出自兩邊的真實意愿,不損害他人利益,是有效的。在無法證偽“真實意愿”的條件下,該觀點以一當十,很難推翻。
2、“虔誠和談”能產(chǎn)生正面社會效果。
(1)這類觀念覺得,虔誠和談能夠限制婚姻中的放肆方,有利于淳化兇惡風俗。但善良風俗只是一方面,這種協(xié)議也有可能加劇家庭矛盾,對婚姻產(chǎn)生負面影響,其正面和負面效果孰輕孰重,難以實證研究。
(2)無效一句話,有效萬卷書。為了論證“虔誠和談”有效,學者們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這些觀點主要是:
(3)忠誠責任不是法定責任。這類觀念覺得,《婚姻法》第4 條無關(guān)忠誠責任的規(guī)定為倡議性規(guī)定,“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但是,既然承認意思自治,為何不能以約定的形式轉(zhuǎn)化為債務呢?
(4)法院不宜作擴充說明。這類觀念覺得,《婚姻法》劃定的四種補償情況其實不包括一般婚外情,判定“不忠賠償”顯然擴大了對法律的解釋。但是,依據(jù)“忠誠協(xié)議”主張權(quán)利,并非依據(jù)被“擴大解釋”的法律。
(5)虔誠和談將限定婚姻自在。該觀念覺得,《婚姻法》明確劃定婚姻自在,而虔誠和談簽訂以后,大概產(chǎn)生難以承受的債務,無法自由抉擇婚戀事宜,即使感情破裂,也無法另擇佳偶。這種觀點無法解釋的是,忠誠協(xié)議限制的多是“一夜情”,還遠遠談不上與“一夜情”的對象討論婚姻問題。
(6)自愿的承諾不發(fā)生義務負擔。這類觀念與上文法院的觀念近似,覺得虔誠和談更多是情緒化的產(chǎn)品,其訂立時的志愿與一般合同訂立時的自愿大不相同,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可是,“情緒化”、“大不相同”的志愿,也并非合同法中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況且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也有待商榷。
(7)公權(quán)力應堅持謙抑。這類觀念覺得,家庭瓜葛擁有私密性,不克不及動用公權(quán)力對虔誠和談作出肯定性評估。無非,婚姻法畢竟涉及家庭生活,忠實義務是婚姻法所規(guī)定,過錯賠償也涉及私密性的事由,以“私密性”和“公權(quán)力謙抑”來否定忠誠協(xié)議的可評價性,似乎也是不妥。
“虔誠和談”大概發(fā)生負面社會結(jié)果。這類觀念覺得,將款項作為不忠誠的對價,會使這類和談淪為掠奪款項的工具。該觀點難以解釋的是,“忠誠協(xié)議”形式和內(nèi)容都合法,夫妻雙方也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之后才簽署,即使金額巨大,也是契約自由的范疇,何來“攫取”一說?以上就是深圳離婚財產(chǎn)律師為您講解的共同財產(chǎn)分割整體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離婚財產(chǎn)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