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婚前買了三套房,結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離婚時,妻子要求分成60%的房地產法院會怎么判斷呢?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解讀下面案例。
案情回顧
喬女士,王先生被介紹認識,結婚并有了女兒小王。王先生婚前全額支付了杭州三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把妻子的名字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
然而,雙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和脾氣的不同,溝通不足,家庭事務逐漸發生沖突。2020年,喬女士來到法院起訴離婚。
喬女士說,她的丈夫這些年沒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吃老生活,家里的大部分日常開支支出都是由她支付的。與此同時,她覺得她的丈夫不知道如何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
然而,王先生眼中的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的租金收入。相反,他的妻子經常換工作。他們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爭吵。他們的妻子總是提出離婚,收拾東西回到母親家。家庭規模和事務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他負責他女兒的照顧、撫養費和家庭開支。
兩人對離婚事件沒有異議,但地產分割有自己的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處半分。按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原則,她應該依法給予多分,即她應該得到60%。
王先生說,當他買房子時,他和妻子并不知道。后來,當他申請產權證書時,由于政策原因,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所以他不得不以雙方的名義登記。因此,他認為財產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房產分割
案件于2020年下半年開庭審理。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三處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應當依法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時,應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購房款支付、稅費支付等案件事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婦女權益原則等因素,比較被告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
一審對房地產分割部分的判決如下: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為約25%,王先生可分為約75%。
喬女士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后提起上訴。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使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禮物。由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特點,雙方未約定共有份額的,分割時應為一人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三處財產在婚后登記為共同所有權,但這并不當然意味著一半共同所有權,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明確表示將房屋的一半份額贈送給喬女士。在一審法院的判決中,充分考慮了雙方對三處財產的貢獻,并考慮到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這仍然是一個合理的范疇,因此二審法院。
法官提醒
許多人認為,由于雙方的名字或配偶的名字,一半的房子應該屬于他們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涉及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是所有的平均分割。法院將根據房屋投資來源、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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