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無申請再審,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劉某無提交了2019年5月20日翼城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某永生信用社(以下簡稱某永生信用社)發給劉某無的三份貸款催收通知書,擬證明程長樂實際上并沒有代劉某無償還某永生信用社37萬元的貸款本金和35.3萬元的利息。2003年,劉某無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4年4月20日,法院作出臨民初字第130號民事判決,認定程長樂未償還劉某無2.34萬元。劉某無拒絕接受上述判決,并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金民終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的程長樂于19月30日向劉某無發放了上述判決,并提出了上訴。程長樂于2005年12月27日向劉某無發放了貸款。
2.2019年5月20日,某永生信用社發布的《貸款催收通知書》催收的貸款本金37萬元,與程承諾償還的信用社貸款37萬元一致。劉某無在信用社沒有其他貸款。3.劉某無收到上述《貸款催收通知書》后,于2019年7月20日向信用社提出查閱劉某無貸款記錄。信用社提供了劉某無1992年貸款總額80萬元的原始憑證復印件。除貸款擔保人5401鐵廠還本43萬元、32萬元、75萬元外,上述貸款還剩37萬元。
3..劉某無查閱信用社檔案后,沒有發現程長樂的貸款記錄。上述事實和證據可以證明,程長樂沒有在某永生信用社辦理貸款轉讓手續,也沒有代表劉某無歸還37萬元的貸款本金。原判決認定程長樂為劉某無辦理了信用社轉讓貸款手續,相當于歸還劉某無72.3萬元的貸款。因此,根據《中華人民事訴訟法》第2000條第一項,證據不足。
經審查,劉某無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涉及的貸款發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長樂于1997年承諾償還劉某無欠37萬元的貸款本金和35.3萬元的利息。但劉某無提交的貸款催收通知書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根據《貸款催收通知書》中記載的催收時間,某永生信用社在催收貸款時已遠遠超過訴訟時效期。如果某永生信用社起訴劉某無償還貸款,劉某無可以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進行辯護。如果某永生信用社能夠證明其一直向劉某無索賠貸款債權,且每次索賠都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鑒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劉某無應該知道爭議貸款未償還的事實,直到2019年申請再審,已經超過了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綜上所述,即使劉某無提交的再審通知書不足以確定2019年2019年的基本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解釋,裁定如下:駁回劉某無的再審申請。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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