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某敏爭辯說:被告并未在小區微信群發布任何有損原告名譽的信息,僅與鄰居、好朋友談到了與二原告的糾紛,而且這件事對被告的影響也較大。蘭世達公司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非被告一人認為,別人也有同感。被告的美容店常常不開,其損失與被告無關。因此,申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庭經過審理查明:蘭世達公司在北京市順義區某小區一層開張了一家美容店,黃曉蘭系其股東兼美容師。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時許,趙某敏陪同另一位居住小區業主到該美容店做美容。黃曉蘭為顧客做美容,趙某敏詢問其在該美容店祛斑的事,后二人因美容服務問題發生爭執。事后,警方對趙某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處以行政拘留三天。
控訴人稱趙某敏的微信昵稱為“X郡主”(微信號X-calm),并為該小區業主群主,其微信昵稱為“X-calm”,原告稱其為“X-calm”,并為該小區的業主群主,其微信名為“X”。詆毀、詆毀、辱罵、將黃曉蘭撤職,蘭世達公司因趙某敏行為而受到嚴重損害。被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和張某某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微博上有來自兩個論壇的聊天記錄,人數分別為345人和123人,其中有小名X郡主發來的關于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言論,及其它小組成員的回覆信息,如詢問情況等;證人張某某是蘭世達公司的客戶,也是小區業主,他到庭陳述了所見的微信群內容并當庭出示,群主的微信號碼是x-calm。
趙某敏不承認原告的陳述和證據,并說其2016年曾在美容店里做激光祛斑,黃曉蘭許諾將所有的美容產品都去除,可是干了兩次之后,斑愈演愈烈,多次溝通,對方不同意退錢,事發當日其再次咨詢此事,黃曉蘭否認趙某敏在此做過治療,兩人吵了起來;趙某敏只有一個微信號,而且經常換名字,現在業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況,沒有加過黃曉蘭為好友,亦未在群內發送任何損害原告名譽的信息,只與鄰居、朋友說過與原告的糾紛,蘭世達公司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別人也是這樣,公民有言論自由。
深圳龍華律師認為在微信群內的言論構成了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符合侵權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同時也應考慮到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2.由非特定關系者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該群內發布侮辱、誹謗、詆毀、詆毀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條第120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0條第22條。
案件概況:原告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世達公司”),黃曉蘭訴稱:黃曉蘭系蘭世達公司員工,從事機器美容美甲業務。從2017年1月17日起,趙某敏便不斷造謠、詆毀、誣陷、詆毀、辱罵,稱黃曉蘭精神分裂,對蘭世達公司污蔑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并通過微信群傳播,造成原告聲譽嚴重受損,商業受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向二原告賠禮道歉,并在北京市順義區張貼公告和北京當地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二、賠償蘭世達公司損失2萬元;三、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千元。
根據原告申請,法院從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調取了X---calm微信號實名制信息,確認該信息為趙某敏,并確認其與黃曉蘭微信號X-HL互為好友。趙某敏承認這一點,但表示對于論壇發來的有關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信息自己并不清楚,現在已不用該微信號了,也已退出業主群。
判決結果: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號民事判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天內,被告人趙某敏在順義區X家房門上張貼致歉聲明,并向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黃曉蘭賠償,貼出時間為7天,道歉的內容必須經過本院審核;逾期未執行以上內容的,由本院在上述地址內張貼判決內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三、被告趙某敏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黃曉蘭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拒絕了北京蘭世達光電技術有限公司黃曉蘭、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在判決之后,趙某敏上訴。2018(2018)京03民終725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身名譽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公民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該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趙某敏在微信群針對原告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言論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前言權利侵權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受害人確有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微信群內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此案中,趙某敏否認其關于其微信X---calm所發的涉案信息系其本人所為,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不符合已查明事實,故不能被法院采納。依據庭審查清情況,結合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法院從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的材料,可以認定趙某敏在與黃曉蘭發生糾紛后,在兩小區內通過微信號發布的信息,雙方在小區內發布了“傻X”“臭傻X”“分裂”“裝瘋賣傻”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并且用黃曉蘭的照片作為配圖,而對蘭世達公司的“美容師不正規”“訛詐客戶”“破儀器”“技術和產品都不靈”等貶損詞,趙某敏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他所說的客觀真實;退一步說,即便有相關事實發生,他也應當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趙某敏將上述不正當言論發到了眾多該小區居民的兩個群中,其主觀過錯明顯,從群成員構成,對其他成員的詢問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性、快捷性等特點,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經營美容店的猜疑和誤解,損害本小區公眾對蘭世達公司的信任,對于黃曉蘭個人和蘭世達公司產品或服務的社會評價對兩者都有負面認識,趙某敏的損害行為與黃曉蘭,蘭世達公司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趙某敏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要件,構成侵權。
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非特定關系者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該群內發布侮辱、誹謗、詆毀、詆毀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犯,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索取損害賠償金。現在,蘭世達公司要求趙某敏就侵權行為向黃曉蘭賠禮道歉,這符合法律規定,應該支持,賠償的具體方式,由法院酌情決定。至于蘭世達公司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蘭世達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實際經濟損失金額,而蘭世達公司則在涉訴小區經營一家美容店,在眾多該小區居民的微信群里,趙某敏發表不正當言論必然會給蘭世達公司的經營帶來不良影響,故對蘭世達公司提出的請求,從趙某敏的過錯程度,侵權內容及造成的影響,侵權期限,蘭世達公司實際營。 深圳龍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