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財產;積極參與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沒收財產;有其他參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羈押、管理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并處罰款。
境外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者,處三至十年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罪行,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惡組織具有如下特征:
(一)形成比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數量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非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并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支持其活動;
(三)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非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和致殘群眾;
(四)對某一地區或行業內,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在某一地區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現有刑事法律規范(點擊文件名查看全文)
1.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2000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294條第一款(2002年)解釋
3.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及第314條第一款的解釋的通知(2002年)
4.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問題討論會記錄(2009年)
5.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10年)
6.全國各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
7.就處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的幾個問題(2018年)提供指導
8.(2019年)關于處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9.關于處理實施“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
10.關于處理非法貸款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
11.就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有關問題(2019年)
12.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嚴厲懲治公職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通知(2019年)
13.對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
14.關于依法嚴厲懲治未成年人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2020年)
現有刑事法律規范。
對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42號]2000年12月5日公布,2000年12月10日生效。
第1條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湊,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以非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方式獲取經濟利益,并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通過賄賂、威脅和其他方式,誘使或強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或對他們進行非法保護;
(四)在某一地區或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方式,大肆敲詐、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2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系指其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成員的行為??梢哉J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是發展組織的成員。
在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向大陸發展組織成員的,可處以刑法第2294條第二款規定定罪處罰。
第3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按照刑法第2294條第3款的規定,處以數罪并罰;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應當依照其組織、領導的黑惡勢力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依照其參加的犯罪活動予以處罰。
對參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未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其影響,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可以不予處罰。
第4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者,從重處罰。
第5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以告密、破壞、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協助逃匿、阻礙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典》第294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構成“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惡勢力進行跨界非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從事非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和縱容行為;
(四)使一個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造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人員逃跑,或者使查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工作受到嚴重阻礙的;
(六)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7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所得、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在刑法第294條第1款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涵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具有:
(一)形成比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數量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非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并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支持其活動;
(三)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非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和致殘群眾;
(四)對某一地區或行業內,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在某一地區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現予公告。
對于刑法第284條第一款及第314條第一款規定的解釋”及第314條第一款的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284條第1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5月13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以下統稱《解釋》)。為了確保該解釋得到正確貫徹執行,我們已發出以下通知:
一、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刑法的兩項法律解釋,是立法的重要補充形式,與法律一樣,對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特別是在當前開展“嚴打”整治斗爭中,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這將起到積極作用。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提高對《解釋》重要性的認識,組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立法解釋,全面、深刻地領會立法解釋精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侵占罪。
二要正確運用法律,積極發揮檢察職能的作用。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運用刑法和立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立案偵查、批捕、起訴等工作,嚴格按照《解釋》,加強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打擊力度。在解釋中,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即是否需要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或對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對未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影響的案件,對同時具有四大特點的“解釋”所規定的黑惡勢力,應當依法嚴懲。從而體現“早打小”的立法精神。與此同時,對確實存在“保護傘”的案件,也要堅決予以查處,絕不姑息。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行《解釋》規定的挪用公款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用公款的是個人還是單位,單位的性質如何,都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三是注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嚴格依法處理有關案件,嚴格區分這一罪與非罪,這一罪和彼罪的界限,切實保障辦案質量。對此,要特別注意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一般犯罪集團、流氓集團犯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犯罪與單位之間違反財經紀律拆借資金行為的界限,以達到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要堅持打防并舉,綜合治理。黑惡勢力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直接影響人民的安居樂業,挪用公款犯罪嚴重侵害了公共財產,損害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體制,是腐敗的重要表現。對于以上犯罪,要堅持實行打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各地檢察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手段,廣泛開展《解釋》的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強舉報預防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合作。
五是要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是一項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政治任務。高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指導力度,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在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各地區在落實《解釋》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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