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的一天,聶女士邀請邱先生.馮女士等朋友到家里吃飯,席間大家都在喝酒。晚上九點許聚餐結束,馮女士醉酒后執意駕車回家,聶女士就隨副駕駛座,邱先生也隨路坐回。在途中,馮女士駕車與一輛違規停靠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邱先生受傷。交通警察認定,馮女士負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負次要責任,邱先生不負事故責任。出了車禍,邱先生無力起身,聶女士便叫車帶邱先生先行回自己住處,打算明天再把他送回家中。把邱先生扶回家后,聶女士發現邱先生右胸有不明紅色痕跡,并一直要喝水,并將他送回家中。不巧的是,邱先生于第二天在聶女士家去世。經過鑒定,邱先生符合飲酒后因車禍造成肝破裂.出血、胃內容物反流吸入,造成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車禍傷害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邱某先生去世后,他的家庭無法就賠償問題與各方達成協議,于是將馮女士.聶女士.牽引車司機.牽引車承保公司訴諸法院。經法院審理,本案中,聶女士作為酒席召集者,明知馮女士酒后不駕車且未有效勸阻,也允許同一位乘客一起駕車,未盡到其社會普遍價值所認同的注意義務。另外,在意外事件發生后聶女士將邱先生帶回暫住地安置的過程中,作為酒席召集者的義務已持續不斷,但仍未發現死者異常。總之,聶女士應該為邱先生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風女士酒后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已經被刑事判決認定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交警認定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員負次要責任時,駕駛員也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所投保的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所以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遇難者邱先生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在明知被告馮女士酒駕危險的情況下,仍坐馮女士駕駛的汽車,過失過失,是過失致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可適當減輕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鑒于上述情況,法院依法裁定所有賠償,應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則由商業三者險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但仍有不足的,由馮女士賠償。在判決之后,馮女士.聶女士.保險公司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那在什么情況下才會承擔責任呢?參與宴會若發生酒駕事故有4種情形,共同飲酒人應負法律責任。
01.強迫性勸酒。
例如,用“不夠朋友”等語言來刺激對方喝酒,或者當對方已經醉了意識不清自己沒有自控能力時,仍然勸他喝酒。
0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還勸酒。
例如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還勸他喝酒誘發疾病等等。
03.酒鬼沒有安全護送。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將要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不能自控的行為,酒友們就不會把酒送到醫院或者安全地送回家。
04.不勸阻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等損害的。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一定要竭力制止,避免犯有刑事責任的行為。制止酒后駕車也可以避免危險行為的發生。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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