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內部監督制約,以進一步規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刑事裁量權案件的處理工作,加強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檢察院處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申訴案件的有關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1條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法定代理人、近親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一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其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交由其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2條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3條對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并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審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檢察院不再立案復審。但是,原審被告人可以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第4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5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高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的申訴,經復審決定抗訴的,應當制作刑事抗訴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開庭審理時,由同級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派人出庭支持抗訴。
第7條對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結束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審通知書》,并在十天內送達原告。
第8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規定發布前,有關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處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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