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購買過期面包索賠被拒絕,二審法院改判:
支持懲罰性賠償
故意購買過期產品,向商家索賠,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遼寧省沈陽市的一名男子故意在便利店花3元購買過期面包,并錄制了購買過程。后來,他將便利店告上法庭索賠1000元。8月11日,南都記者從案件判決中了解到,該男子在沈陽多個地方進行了數十次類似操作,并獲得了數千元的賠償。最后,二審法院支持該男子的懲罰性賠償訴訟,并裁定便利店向該男子支付1000元賠償金。
該男子故意購買過期面包,向便利店索賠
2019年3月4日,徐某南在沈陽市鐵西區某便利店購買棗沙蛋糕,付款3元。然而,蛋糕的外包裝表明,生產日期為2019年2月22日,保質期為2019年3月3日。徐某南用手機錄制了購買過程。在購買過程中和之后,他沒有向便利店提到產品過期。此后,徐某南將便利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命令便利店賠償1000元,并退還3元的商品價格,共計1003元。
一審法院發現,徐某南出生于1999年。他聲稱獨自住在沈陽遼中區父母提供的住所,并依靠他的祖父和父親提供生活費。2019年3月至5月,徐某南多次前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但無法說明具體的旅游地點。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除了買面包和飲料,他什么也沒做。徐某南還聲稱,2018年至2019年,他曾在遼中區因購買面包而提起30多起訴訟。這一次,他在一審法院就同一類案件提起了39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從2018年到2019年,徐某南多次因過期面包問題在不同法院對不同經營者提起訴訟,要求經營者承擔十倍的賠償責任,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其行為盈利,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立法初衷,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訴訟資源。因此,法院不支持徐某南的訴訟請求。
最后,一審法院駁回了徐某南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徐某南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本案適用《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和最高法頒布的有關規定,對違法企業給予懲罰性賠償。

便利店二審改判賠償金1000元
二審中,徐某楠認為自己在便利店買了棗沙蛋糕,發現保質期過后,沒有找便利店要求退款。與此同時,他還透露,在沈陽的許多地方,他購買了幾十種類似的食品超過了保質期,并提起了幾十起訴訟,獲得了數千元,不超過1萬元的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徐某南在便利店購買的棗沙蛋糕已經過了保質期。當制造商有免費返回的召回制度時,便利店仍然出售超過保質期的棗沙蛋糕,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有主觀過錯。
徐某楠要求便利店賠償1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根據徐某南在一審和二審的認可,雖然可以認定他是經常故意保留證據購買保質期以上的小型食品的買家,但后來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賣方或者生產者按照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賠償或者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無論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當支持。判決規則,這是因為食品、藥品與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
因此,法律賦予食品、藥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更嚴格的責任,賦予消費者主張處罰性賠償的權利。因此,法院不支持便利店提出的上訴人的購買行為是不正當的消費行為,具有盈利性質的辯護理由。
最后,二審法院改判,涉案便利店退還徐某楠購買棗沙蛋糕3元;向徐某楠支付賠償金1000元。
深圳高級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訂)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除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3年第28號)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方向生產者、賣方、生產者、賣方知道食品、藥品質量問題仍購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證明購買的食品、藥品的事實和購買的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生產者、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知道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賣方要求賠償十倍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深圳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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