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物食品沒有生產日期,可以賠償十倍嗎?深圳權威律師解讀案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除外。生產日期是食品安全標志的重要指標之一有生產日期標志的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風險,自然可以要求十倍的賠償。
案例參考
購買三無減肥糖果,賠償14756元。
彭在一家公司開設的天貓商店購買了4盒減肥糖果,共支付1475.6元。該產品在包裝盒上顯示保質期為24個月,制造商為星空瘦有限公司,生產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橄欖北路10號,生產日期見噴霧代碼。彭收到貨物并部分食用后,發現糖果外包裝和產品獨立包裝沒有相關生產日期噴霧代碼標志,也沒有找到制造商的相關信息,然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公司退還1475.6元,并支付10倍的賠償。法院委托后,廣州當地派出所發現廣州市南沙區橄欖北路10號沒有地址。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提供的產品沒有生產日期標志,說明制造商也是虛構的,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構成違約。但彭未提供食品損壞的相關證據,不支持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退還彭的三倍賠償4426.8元。
一審判決后,彭某拒絕接受,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采購檢驗義務,無生產日期標志,虛構廠家食品銷售,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因此判決公司退還彭付款并支付10倍賠償14756元。深圳權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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