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明于2016年3月1日加入石家莊某貿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18時許,劉大明騎摩托車下班回家時被洪水沖走。這種情況算工傷嗎?深圳工傷律師和你一起分析。
氣象局的氣象證明顯示:2016年7月18日至20日,我縣普降暴雨,局部暴雨達到。小作鎮小作村累計雨量達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宣布劉大明死亡。法院發現:2016年7月19日18點左右,劉大明在下班途中遇到了一場巨大的洪水,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的洪水橋上被水沖走。政府和家人四處尋找打撈已經三個多月了,沒有任何結果……
2017年4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不認定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劉大明在下班途中被洪水沖走。根據法律規定,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劉大明的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訴。
公司發生事故:我廠員工劉大明2016年7月19日18點下班,回家18點40分左右到礦區高速公路建新加油站,遇到村民郭和高等面包車過橋,劉大明和他們避雨回家,說我先騎摩托車,一會兒用叉車帶你。在過橋的路上被洪水沖走了,洪水發現了摩托車,人們還沒有找到。一審判決:根據河北省高等法院《關于處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六部分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通勤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以外的傷害,如歹徒襲擊、自然災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的,就應按工傷處理。
一審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7月19日18時許,劉大明下班回家時被洪水沖走。2017年2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死亡事實無異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王小芳的丈夫劉大明回家自救,承諾回家后開叉車幫助村里避雨的高、郭的事實是否具有搶險救災的性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工傷決定的適用是否正確。
從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事故經過、公示、事故傷害報告證據中明確記載:劉大明急于回家,過了一會兒,他用叉車來端郭某和高某。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調查工傷認定時,沒有向上述兩人核實相關情況,也沒有確認劉大明的行為性質,屬于事實不明確;王小芳主張,即使劉大明的行為不能定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可以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六部分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以外的傷害,如歹徒襲擊、自然災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勞動者故意造成的,就應該按照工傷處理。
由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全面核實事實,適用法律法規的基礎沒有得到落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于劉大明的工傷認定,只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工傷保險認定的有關規定,對工傷認定作出判斷。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劉大明受傷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裁定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決定,責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行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拒絕接受,提出上訴。二審判決:劉大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洪水沖走死亡,不應視為工傷或工傷。
二審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視為工傷。
在這種情況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劉大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洪水沖走死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
王曉芳說,劉大明因自然災害意外死亡是一起沒有法律依據的交通事故;王曉芳說劉大明有自發救災行為,事實只有公司單方面解釋,郭和高沒有提到,事實可信度低,不接受。
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劉大明作出不確定工傷的決定是正確的。一審判決撤銷不當的,應當予以糾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立并支持上訴理由。
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小芳的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二審判決錯誤,認定為工傷。
向河北高院申請再審的原因如下:
1.二審判決適用于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作出判決,沒有綜合考慮其他司法解釋和意見,也沒有從全面保護工人的角度出發。因此,其判決的法律依據是片面的。最重要的是,一審法院適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難題的參考意見》第六部分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裁決。該意見也是二審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但在二審判決法律的適用部分,沒有提到該意見是否適用、有效、適用于本案。
2.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機動車單方面事故被認定為交通事故。劉大明在下班途中騎摩托車時也應被認定為交通事故,因此被認定為工傷。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對證人郭、高及其公司進行核實和調查,事實不清楚,未履行法律職責。一審法院裁定撤銷其行政行為不當。證人郭、高及其公司均提到,死者有自發的救援行為,其救援行為的準備具有實施資格和物質條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本案不構成工傷案件,劉大明在下班途中被洪水沖走。根據法律規定,其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本案無救援救災,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
高等法院判決:工傷確實不確定,我院未發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高等法院再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視為工傷。
在這種情況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劉大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洪水沖走死亡。王曉芳說,劉大明因自然災害意外死亡屬于交通事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2)項規定,在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視為工傷。王曉芳說,劉大明有自發救災行為,原審只有公司單方面解釋,郭、高雙方出具的證明沒有提及。
在本案再審期間,盡管王曉芳于2018年7月22日提交了該公司發布的事故補充說明。郭的補充證明。高補充證明和其他證據,但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也沒有解釋和解釋證明不一致的情況。這一系列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大明有救援事實,也不足以證明劉大明的行為是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2)項規定的工傷。
原二審法院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確決定劉大明不認定工傷,法院予以支持。經調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發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綜上所述,高等法院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深圳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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