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都會有加班,如果員工實際情況的確不能加班,單位因員工不能加班扣工資,這合理嗎?深圳勞動法律師通過下面案例為您分析。
案例介紹
張是一家印刷廠的員工。2020年7月,公司收到一份大訂單,要求公司在一個月內完成。由于訂單量大,交貨時間緊,公司負責人?決定所有員工每個周末都要加班。然而,張的家人有年幼的孩子和癱瘓的岳母需要照顧,周末很難加班。在與負責人談判失敗時,張在下班后回家。后來,該公司以此為由扣除了張的工資。那么,員工拒絕加班,單位能扣除工資嗎?
法律法規
勞動者拒絕加班,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員工工資。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隨意安排加班。如有必要安排加班,應與員工協商,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在這種情況下,印刷公司不得強迫員工通過扣除工資來加班。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之外繼續工作。《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對用人單位的安排進行了相應的限制。本法包括三個含義:一是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嚴格執行8小時工作制度。第二,用人單位不得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第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深圳勞動法律師分析總監轉崗為前臺這樣降職合法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