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川法院處理了因非法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裁定員工賠償用人單位19775元的經濟損失。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2018年12月,蘭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明確工作崗位、地點、工資意蘭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經公司同意,可終止勞動合同。合同還明確規定,蘭違反國家法律、地方法規或者合同終止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2021年1月18日,蘭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當天辭職,不再參加任何工作。公司隨后起訴南川法院,要求蘭賠償7萬多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與蘭簽訂勞動合同也明確規定,蘭離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未經公司同意強制離職或者直接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
本案中,蘭于2021年1月18日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后立即離職,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鑒于蘭的突然離職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應按照合同進行賠償。因此,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案件,依法向公司支付了1975元的賠償金。鑒于蘭的突然離職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應按照合同進行賠償。因此,根據其工作性質和案件,蘭依法向公司支付了1975元的賠償金。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被稱為勞動者的保護傘,專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然而,真正的保護不僅包括積極和積極的保護,而且還包括禁止的行為和法律后果。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事項往往會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甚至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應當根據職業規劃或者個人原因終止勞動合同,注意個人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正確做法,履行個人法定義務,增強法律意識,減少違法行為,更全面地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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