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被告華南天地公司被判向陳先生支付經濟補償26萬余元。深圳勞動法律師為你分析這個案例。
據悉,工人陳先生于2006年加入公司,擔任信息管理中心主任。直到2019年6月,以為工作蒸蒸日上的陳先生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他的主任職位被撤銷,降為普通員工,辦公地點也從辦公室調到前臺,但調職后待遇保持不變,月薪20205元。
陳先生說,公司調動的原因是公司與自己協調終止勞動合同,但沒有達成協議,公司拒絕通過各種手段提供陳先生的勞動條件。該公司解釋說,這是該公司的正常就業行為,稱陳先生的工作績效考核結果很差,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調整陳先生的職位,因為擔心陳先生的失衡,泄露了公司的秘密,陳先生工作的電腦和打印機被移走了。陳先生隨后起訴了該公司。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其是否勝任原工作的責任。不合理的崗位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將是非法調整。本案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需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或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單方面調動勞動者;調動后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同;調動不會增加勞動力成本;調動不是侮辱和懲罰。
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用人單位沒有降低陳先生的工資,但從主任職位到前臺職位顯然是一種侮辱。最后,法院裁定用人單位支付262665元經濟補償262665元,用人單位拒絕接受,上訴,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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