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所謂的股權激勵,一些企業會要求員工持有股份。這種員工通常不是免費的。員工經常不得不同意購買公司的股份,因為公司的強制要求。但后來,員工會后悔的。后悔之后,員工還能要求退股嗎?員工和公司有這種勞動糾紛,找誰解決?深圳勞動律師為您分析。
公司要求員工股買股份
許多人認為,由于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他們已經完成了股權轉讓付款的支付,然后要求用人單位返還股權,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事實上,這種退出操作的要求并非不可能,但在購買時需要注意以下操作,如果操作符合法律條件,事實上,股權仍然可以恢復。
法律條件實際上是員工是否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公司的脅迫。一般來說,員工在這方面很難提供證據,或者員工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很難要求被脅迫。因此,對于員工來說,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他們應該收集證據,并雇主的脅迫。
例如,公司要求員工購買大股東的股權。如果員工不購買股權,將會產生各種不良后果(例如,如果他們不同意購買股權,他們將被要求辭職、調動工作、降低工資等)。員工取證公司對不良后果的脅迫內容后,根據上述證據獲得,考慮是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事后,員工根據上述脅迫證據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銷操作相對復雜)。
能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嗎
員工之所以能夠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出解除股權轉讓協議,是因為一方或者第三方通過脅迫手段,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員工根據脅迫提出的撤銷協議需要單獨提出。但是,員工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而不是勞動仲裁直接提出這一請求。
當然,如果員工受到上述脅迫仍不同意購買股權,員工需要注意取證公司實施的其他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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