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期疫情的不斷發展,各大企業都面臨著巨大的財務壓力。不僅有員工的工資,還有企業出租房屋的各種費用等等。因此,很多企業現在都面臨倒閉的問題,那么在這個企業面臨破產而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下該怎么辦呢?對于此類情況,依據目前我國經濟相關國家法律的規定,公司如果有到期債務無法償還的,公司發展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而對于破產公司社會而言,職工的工資待遇也是債務之一,那么我們對于中國企業通過破產拖欠職工薪資應該學習如何正確處理?下面由深圳勞動糾紛律師為您解析此類相關信息法律環境問題。
一、企業破產時如何辦理員工押金
依據目前我國經濟相關國家法律的規定,企業進行破產拖欠職工基本工資的,由公司破產財產償還,清償了破產成本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就清償職工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企業財產在優先進行清償破產成本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問題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時間順序的清償能力要求的,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破產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公司破產的條件。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不具備依照本法規定清償債務的能力。因此,企業破產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企業必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失。所謂嚴重虧損,一般是指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
2、企業發展不能進行清償到期債務。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問題或者我們不能繼續償還債務。認定管理公司員工缺乏清償能力,一般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債務人無力償債;
(2)債務人不能償付的,是已經到期、要求償付、無爭議或者有固定名稱的債務;
(3)破產是指債務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或可預見的一段時間內繼續破產,而不是由于暫時的流動性困難而暫停付款。
(4)不能進行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安全狀況,不依其主觀思想認識或表示可以確定,應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和事實裁定。
以上就是一個關于中國企業因破產拖欠員工工資應該學習如何正確處理及企業破產需滿足的條件的相關國家法律環境問題,如果您企業近期因病情影響出現破產需要律師協助處理技術相關的法律關系問題或者有任何不懂的法律風險問題可以咨詢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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