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
(1)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
能否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提起反訴?勞動人事糾紛案件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案件,需要以勞動仲裁為前提,即先裁后審。當事人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后15日內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的裁決無異議的,裁決為有效文件。當事人的反訴申請未經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反訴是指本訴被告在民事訴訟程序開始時,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獨立反訴,旨在拒絕、吞并和消除本訴的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舉證期屆滿前應提出反訴。在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是否存在反訴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勞動爭議有特殊的處理機制,但它也是一種訴訟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規定的部分不排除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另一方提出反訴的,應當予以批準。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特殊的訴訟結構,勞動爭議不允許反訴。仲裁后雙方不服訴訟的,應當立案兩個案號,作為兩個案件處理。
傾向性意見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勞動爭議案件在訴訟程序中不應反訴。《勞動爭議解釋》第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當事人為原告,但人民法院應當共同作出裁決。勞動爭議解釋(2)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當事人不接受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共同審理,雙方為原告和被告。一方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另一方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誰先起訴,其訴訟請求只能針對同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能超過仲裁裁決,否則將違反勞動爭議仲裁的預制度。因此,如果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將沒有依據被告反訴請求的依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反訴權無法實現。由此可見,反訴制度的存在已被排除在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規范之外。
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但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為原告和被告。由此可見,反訴制度的存在被排除在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之外。原因是勞動爭議訴訟實行仲裁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他們不接受仲裁裁決。勞動爭議訴訟中允許反訴的,仲裁前提的程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架空。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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