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蔡(妻)和周(夫)于2015年登記結婚。2019年,雙方簽署了《夫妻婚姻財產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對現有財產所有權達成以下意見:1。以周名義登記的200平方米房屋屬于蔡。。事后,雙方未向房地產部門辦理轉讓手續。后來,雙方因離婚糾紛向法院起訴,雙方對房屋的所有權存在爭議。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蔡與周簽訂了婚姻協議,同意周婚前購買的財產屬于蔡,在財產轉讓前,周是否可以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的。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蔡。周于2019年簽署了《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了雙方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周婚前財產的所有權。雙方對涉及的財產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認定為合法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1)》第三十二條:婚前或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當事人同意將一方所有財產贈與另一方或共同所有,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在本案中,《婚姻財產協議》涉及A市和平區房屋所有權協議部分。由于該財產是周婚前的個人財產,雙方達成協議后,未辦理財產變更登記手續。作為贈與人,周在贈與財產權尚未轉讓的情況下,享有任意撤銷贈與財產的權利,因此周要求撤銷房屋贈與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最后,法院判決撤銷該房屋屬于蔡的財產。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分析
本案原告能順利要回房子的關鍵點在于:
權利未轉讓的,房地產未辦理轉讓登記。如果房地產未交付給另一方,如果雙方在離婚前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則涉及房屋的權利將被轉讓。贈與完成后,男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因此很難返還涉及的房屋。
戀愛中的男人和女人不可避免地會因為甜蜜的愛而頭暈目眩,沖動地讓自己后悔,在這種情況下,男人應女人的要求簽署了婚姻財產協議,應該感覺不合適,所以沒有辦理轉讓,最后在婚姻結束時保留了自己的財產。對于女人來說,以后是否沒有必要寫這樣的協議,無論如何,只要對方不轉讓所有權是沒有意義的。當然不是,事實上,婦女可以在簽訂協議時增加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的違約條款,即使贈與被撤銷,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或者到公證處公證婚姻財產協議,因為根據《民法典》第685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