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應該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來認定。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經查處必須拆除。關于違章建筑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的問題,下面深圳市動遷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處理違章建筑涉及《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此外,許多規定不一致,以及如何適用相應的法律。 它直接關系到違章建筑拆除的重要程序設置。 因此,統一標準,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和適用達成共識,是保障違法建筑物依法拆除的基礎。
一、認定主體
對于違章建筑的界定,法律的主要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當一方當事人收到行政部門關于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筑物的決定時,第一步是查明違反的法律規定。限期拆遷決定的主體是否決定限期拆遷決定是否合法。
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對于城市地區的違法建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拆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
在鄉、村莊發展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由鄉、鎮人民對于政府部門責令停止工作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通過拆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法建筑,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撤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合法流程
注意事項:
限期拆除的決定必須是書面的,有些內容是必須的,比如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履行督促義務,不能未言明就強拆。
如對限期進行拆除決定書的內容有異議,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提出問題陳述、申辯權,不能通過簡單直接粗暴地置之不理。
公司收到限期責令拆除的決定后,應及時咨詢律師,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防止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
最高司法判例法: 拆除違章建筑屬違法行為,行政部門應承擔法律責任
【索引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決》(2018)S.J.SH.952號
【裁判要點】
1.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論原則問題之一,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任何企業行政行為,均應按照自己相應的法定程序設計進行,即使行政相對人違法在先,行政機關糾正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當嚴格要求按照國家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根據《行政執法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應當適當進行。《行政執法法》第四章對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遷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物。 強制拆遷的對象是違法建筑物本身,但構成該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內的物品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當事人違法施工的法律責任,不得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都沒有明確規定行政強制的具體實施程序,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章關于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原告因被告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行政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機關強行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手段和方法必須科學、適度,不得野蠻拆除。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公證、見證的方式,對建筑物內的物品進行盤點,做現場記錄,妥善保管,并及時上交。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依法認定強制拆遷為犯罪。
2.如果行政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建筑物因非法拆卸而造成財產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要求,酌情處理,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違章建筑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市動遷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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