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之一就是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整個公司簽訂環節對被征收人來說也是非常具有重要。協議一旦簽訂且生效后,意味著征收方與被征收人都要嚴格按照相關協議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義務,下面
深圳市動遷律師講解相關的法律內容。
一、拆遷管理協議進行簽約比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訂立補償協議,但沒有規定簽約比例。
在實踐中,各地將對實施期間簽訂的合同比例作出具體規定,如《重慶市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在合同簽訂期限內,簽訂有效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區、縣(自治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補償協議不生效。”.訂立有效補償協議的住戶比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區(自治縣)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80% 。。山東省人民政府規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其他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布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協議,出具房地產權屬證明等材料。”.簽訂協議的比率一般不應低于放款人總數的95%。。
二、未達到合同比例,能否要求履行拆遷補償協議?
如果沒有達到合同比例,可否要求履行拆遷補償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的回答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共服務目標,行政協議當事人可以在不與法律沖突的前提下,就行政協議的生效條件達成一致。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一種典型的具有生效條件的行政協議。
換言之,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時,協議暫不生效。協議生效后,在征收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比例達到規定比例的,協議生效后可以要求遵守協議; 否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協議不得生效,此時不能要求履行。
三、拆遷方作出中國征收進行補償方式決定后我們該怎么辦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不能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身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當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賠償決定。被執行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征收補償決定企業應當建立公平、明確提出具體,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重要主體是市、縣級人民對于政府,征收補償決定公司應當全面依法、及時發展作出,盡早明確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的補償權利義務勞動關系,避免后期房地產行業市場經濟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因素影響。
《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征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建筑物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征收。 對被征收財產(以下簡稱被征收財產)的所有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地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日類似房地產的被征地房屋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為公共利益,對被征收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時,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日期,相當于房地產的房屋的市場價格。但近年來,由于房價波動較大,加之實踐中各種原因,貨幣補償的確定和支付明顯滯后于房屋價值評估時(征地決定公告之日)。此時,如果采用法律的機械規定,很難保證所收取的貨幣補償金能夠購買類似的房地產,無法體現公平補償的原則。因此,應結合《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中“公平補償”的立法精神,綜合確定補償評估時間,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補償協議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市動遷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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