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吳女士和其他三人找到深圳房屋拆遷律師,向我們講述了她家人的煩惱,房屋面臨非法強制拆遷,且無法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征用方是否“違約”?
吳女士和親戚在北京朝陽區合租了一套房子,面積70平方米。該房屋一直由吳女士的祖父居住和使用。2017年,朝陽區政府開始征收該房屋。由于家屬意見不一,未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2018年3月區政府作出房屋進行征收補償決定。后經過不斷反復協商和談判,征收管理部門給出了一個相對令人滿意的拆遷補償技術標準,基本信息可以得到滿足學生家庭社會成員企業之后的生活質量水平。因此,吳女士與另外兩位家庭成員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但征收相關部門以協議我們需要根據上級審批為由,并未給予吳女士等三人該協議的原件。
協議簽署后,吳女士和其他三人心中的一件大事終于解決了。 不過,吳女士和其他三人將被交還給了被征地方,沉浸在順利簽約的喜悅中,沒有參與簽約的另一業主共入住了這棟房子。
征收部門隨后以另一共有人強行占用房屋,上級沒有批準拆遷補償協議為由,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拒絕履行拆遷補償義務,并根據補償決定的內容啟動不起訴執行。
如果決定按照拆遷補償標準征收房屋,吳女士等三人的補償將遠遠低于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根本無法購買同一套房屋。因此,如果涉案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客戶簽署的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無法履行。
提起履行征收補償標準協議通過訴訟,法院終認可協議法律效力
接手此案后,深圳房屋拆遷律師迅速對案件進行了分析,認為盡管委托人沒有原始協議,共有人也沒有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政府沒有批準。 但不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
因此,在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的指導下,委托人獲得了征地拆遷補償協議副本和征地部門工作人員的錄音,固定了證據。
當證據鏈完備后,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立即指示吳女士等三人提起訴訟,要求征收部門履行征收補償協議。
不久后,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審理期間,法官可以認為該協議內容沒有一個經過中國政府的批準蓋章,且房屋的另一方面共有知識產權人也沒有簽字,認為該協議沒有新中國成立生效。
如果按照此態勢不斷發展進行下去,法院裁定執行國家補償方式決定,吳女士等三人將喪失一大半的補償款和房屋建筑面積。
所幸,經驗豐富的深圳房屋拆遷律師已經對案件事實有了透徹的把握,對法官審判的輕重緩急有了比較準確地預測,為不同的判決準備了不同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清單。關于征收補償協議是否生效的問題,魏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意見和法律依據,在聽證會后,他提交了上級法院關于類似協議生效的三項裁決。
最后,經過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的努力,法院認可了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的觀點,案件得到圓滿解決,吳女士等三人可以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的標準獲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事后,吳女士等三人送錦旗一面,上書“法律衛士,維護社會公平”,表達對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精湛技術業務發展水平的認同企業以及工作敬業就是負責的辦案人員態度的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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