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證的房子被強拆的話,符合相關特殊情形的,是可以依法獲得補償的,具體的補償有房屋補償費用和周轉補償費用。具體內容和深圳房屋拆遷律師一起了解吧!
河南鄭州某村的劉老漢是土生土長的本地人,1982年結婚后,在本村申請了宅基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并建起了住房。2013年,該村涉及拆遷問題,因為劉老漢一直不能接受當地管委會提供的補償標準,所以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因為這個村莊里的其余300多戶都已經簽訂補償協議,所以管委會在2015年對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幾戶房屋一并實施了強制拆除,當然也包括劉老漢的房子。房子被拆后,劉老漢委托律師通過訴訟方式已經確認強拆違法,可是在涉及賠償問題時,管委會主張劉老漢的房子是沒有辦理規劃手續,沒有房產證的違法建筑,拒絕給予賠償。
那么,劉老漢這個幾十年的老房子真的是違建,不應該得到合理賠償嗎?
目前,對于違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據的《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常見的違法建筑主要包括(1)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2)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3)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建筑或構筑物。
案例中劉老漢已經依法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目前該使用權證還沒有被依法撤銷或廢止,所以并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不涉及違法用地問題,不能以此認定為違建。
那么,劉老漢的房子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房產證,是不是就等于違建了呢?
當然不是!劉老漢的房子是在農村宅基地上建的住房,沒有超出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范圍,而且是他的唯一住房。雖然沒有辦理相關規劃手續,但這房子是1985年所建,當時的行政執法狀況造成該村都沒有辦理相關規劃手續或房產證,這已經不是個別老百姓所能克服的、所能改變的事實,而是歷史的原因造成,現在遇到拆遷補償問題,就不應該讓老百姓獨立承擔不利后果。一旦將劉老漢這唯一的住房認定為違建并拆除,那就等于剝奪了他的居住權利。
而且,國辦發明電〔2003〕42號《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要求“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也就是說,不能將所有手續不全的房屋都認定為違建,甚至強制拆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424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也明確了:“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筑”。
經上所述,劉老漢的房子雖然沒有相關規劃手續,但是在拆遷過程中還是要綜合考慮無證原因和相關歷史背景,不能簡單認定為違建,一刀切式的剝奪其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那么,劉老漢房屋被違法拆除,已經侵犯了他的財產權,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規定,劉老漢有權向管委會提出賠償請求,管委會也應當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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