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重慶、成都和武漢的農場拆遷數量逐漸增加,矛盾和糾紛也在增加,只不過是補償糾紛。今天的案件涉及養(yǎng)鴨場的拆遷補償糾紛。通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知道什么是農場拆遷的補償項目,以及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深圳拆遷咨詢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十多年前,原告與當地村委會簽訂了海灘合同協議,承包肉鴨養(yǎng)殖8畝土地,建設了鴨棚、孵化器等相關建筑,投資了大量的機械設備。與此同時,原告的養(yǎng)鴨場已在當地的農村經濟站備案。現在,由于一條道路已經建成,需要占用養(yǎng)鴨場的土地,也就是說,養(yǎng)鴨場必須被拆除。為配合拆遷工作,原告已處理現場肉鴨,等待征地辦公室協商養(yǎng)鴨場的補償。但征地辦公室只同意賠償5萬元的搬遷費,沒有其他賠償,后來也沒有消息。原告拒絕接受,向法院提起征地訴訟,要求依法賠償。
審判過程
在審判中,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鴨棚、孵化器等建筑物,并賠償相關機械設備,賠償停產停業(yè)損失。
被告仍表示只給予搬遷費,沒有其他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的養(yǎng)鴨場已經辦理了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應當獲得合法合理的拆遷補償。
在本案中,原告養(yǎng)鴨場的拆除將導致原告場內所有建筑物的拆除,屬于原告的直接損失,應予以補償。具體情況應根據原告主張的機械設備進行補償。機械設備可拆卸、移動的,由原告自行遷移,由被告賠償;機械設備不能拆除,附著在土地上的,由被告定價補償。原告主張的生產經營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由于建筑物和機械設備的價值備的價值,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申請評估。原告在法院的解釋下申請了評估。后來,法院隨機確定了評估公司,評估公司對養(yǎng)鴨場進行了現場調查,最終對建筑物和部分機械設備進行了價格評估。
判決結果
結合鑒定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1.被告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養(yǎng)鴨場各類建筑物的***萬元,賠償原告機械設備和搬遷費用的***萬元,賠償原告停產停業(yè)的損失。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律師點評
通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了解到,當正規(guī)農場被拆除時,我們可以支持現場建筑物、機械設備和停產停業(yè)的損失。如果價值不確定,評估公司應進行評估,以最終確定賠償價格。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只賠償5萬元的搬遷費,顯然沒有依據。原告應當依法保護其權利,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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