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后,被征用人經常聽到一句話:強拆可以確認。但大多數當事人對強拆后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了解不多。
被害人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后,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賠償。深圳拆遷動遷律師分析下面案例。
如果您對賠償決定不滿意,賠償請求人(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鄭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提起了行政訴訟。最后,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翻了一番。
案情簡介
鄭先生在莆田某區擁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由于棚戶區改造和區人民政府征用,鄭先生的房屋在征用和搬遷范圍內。
2018年3月,為促進項目建設,區人民政府制定了《棚戶區改造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計劃》進行補償。但雙方未能簽署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18年9月28日至29日,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相關房屋。
2018年11月,鄭先生申請行政復議,莆田市人民政府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遷房屋違法。
2019年4月,鄭先生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賠償,但區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2019年9月,鄭先生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賠償決定,責令區政府作出賠償決定。
2020年7月,區政府作出賠償決定,鄭先生拒絕接受,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主要是賠償。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原狀。本案以鄭為主。
由于本案是非法拆遷的行政賠償案件,非法拆遷房屋的賠償不得低于按照補償計劃獲得的賠償。本案是非法拆遷房屋造成的行政賠償。鄭根據補償計劃獲得的獎勵、補貼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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