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用過程中,征用主體(即市、縣級人民政府)將對在簽訂合同期限內未簽訂協議的被征用人作出房屋征用補償決定。這一決定對被征用人非常重要。如果不能撤銷,將根據決定的內容進行補償,并面臨司法強制拆遷的風險。深圳拆遷動遷律師分析下面案例。
案例簡介
原告的房子位于武漢*區*路*號。由于道路建設的需要,包括原告的房屋在內的許多房屋都被納入了拆遷范圍。由于原告的房屋涉及到門面房屋(即住房改造)的補償,原告與拆遷辦公室沒有就這個問題達成協議。隨著合同期限的結束,當地征用主體決定對原告進行房屋征用和補償。原告拒絕接受這一決定,于是向市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征用補償決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審理過程
在審判中,原告對被告的主張發表了以下辯論:
1.征收補償計劃是作出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但在本案中,被告沒有作出征收補償計劃。此外,被告沒有證明在征收決定程序中履行了制定征收補償計劃、宣傳、征求意見等程序。因此,被告的補償決定缺乏依據。
2.被征用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用房屋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審查和評估。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法律賦予被征用人申請審查和評估評估結果的權利。被告應當依法送達評估報告,保護原告的上述權利。但在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評估報告已有效送達原告,因此評估報告不能作為本案涉及賠償決定的依據。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1.撤銷被告**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2.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從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知道,征收補償計劃和評估報告是審查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重點。因此,如果被征用人拒絕接受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我們必須掌握這兩個方面。從這兩個方面開始,抓住正確的違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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