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后,雙方最關心的話題是我能得到什么樣的賠償?深圳拆遷動遷律師為您分析下面案例。
在這種情況下,鄭先生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在他的房子被區政府強行拆除后,盡管區政府做出了賠償決定,但賠償與鄭先生的期望相去甚遠。
鄭先生多次提起訴訟,最終上訴省高等法院,最終爭取合理賠償。
案情簡介
2005年,鄭與村委會簽訂《危房重建安置協議》,同意安置村受災危房新建房屋。此后,鄭在安置地塊上建造了三層房屋。2010年后,鄭先后將其增加到7層。
該房屋已納入莆田市某區改造項目征地拆遷范圍。為推進工程建設,區人民政府制定了補償安置計劃,但由于雙方未能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強制拆除涉案房屋。
房屋被強拆后,鄭先生兩個月后申請行政復議,莆田市政府確認區政府強拆違法。
隨后,鄭先生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賠償,但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賠償決定。鄭先生隨后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級人民法院責令區政府作出賠償決定,但區政府給予的賠償金額比鄭的要求低近十倍。
鄭再次提起訴訟。原審法院認為,區政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并非不當,鄭主張部分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鄭先生拒絕接受,上訴省高等法院案訴訟,要求撤銷原判決,撤銷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并判決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及時支付賠償的法律義務。受害人鄭的直接損失不能得到全部賠償。
綜上所述,鄭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區政府應當對非法拆遷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承擔賠償責任。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不明確,賠償金額不當的,應當撤銷。
勝訴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2)項、第七十條第(1)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9行賠初10號行政判決;
2.是取消莆田市某區人民政府因房屋拆遷而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
3.莆田市某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上訴人鄭的總損失**元,自2018年9月28日至實際賠償之日起支付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4.駁回上訴人鄭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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