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征收過程中,部分被拆遷人可能對房屋拆遷決定或安置補償金額不滿意,并與拆遷方達成一致的拆遷補償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拆遷方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做法是為被拆遷人做出決定,直接確定補償方式,并按此強制執行。拆遷方的做法合法嗎?深圳房屋拆遷律師為您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拆遷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涉案地塊內的房屋進行拆遷征收,同日發布了拆遷征收補償方案。房子在拆遷征收范圍內。在與拆遷方討論補償的過程中,何曾表示選擇了產權交換補償方式,但雙方對安置補償面積有很大異議,最終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區政府直接作出補償決定,準備對何某進行現金補償,并對何某說:如果您不同意這種補償方式,我們只能實施強制拆遷。
何拒絕接受拆遷補償決定,拆遷補償的常見方式是什么?一般來說,有兩種形式,貨幣補償和產權交換,通常被稱為房屋或金錢,經歷過拆遷征收的人知道這是什么意思。
貨幣補償方式是對被拆遷房屋給予金錢補償,參照市場價值;產權交換是指原被拆遷人在拆遷方向新建部分房屋,被拆遷人對新房屋有產權作為拆遷房屋的補償。
這兩種方法看似簡單明了,但如果實際選擇,很多人覺得很難選擇。你想要房子還是錢?為了順利推進房屋拆遷,拆遷方有時會將上述兩種補償方式結合起來,對被拆遷人給予部分貨幣補償和產權交換。在實踐中,根據拆遷面積給予幾套房屋+一定金額的補償是很常見的。
我們再來看看誰來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替代選擇嗎?
補償方式的選擇是房屋拆遷補償中最關鍵的環節。在我們常說的非法拆遷行為中,大部分是因為拆遷補償方式沒有協商。很明顯,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這種權利。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房屋產權交換或兩者結合。這項權利不能被剝奪。未經被拆遷人同意,拆遷方不給被拆遷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但直接指定補償方式的,屬于違法行為。
但法律規定不是一成不變的,有原則也有例外。在這里,我們需要記住,如果拆遷方給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機會,但拆遷方和被拆遷人仍然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此時,拆遷方可以按程序作出補償決定,確定被拆遷人的補償方式,并按此強制執行。但是,即使強制執行,拆遷方在確定補償方式時,也應盡量選擇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補償方式,特別是基本居住權,否則也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什么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這是補償標準,也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的補償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價值、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等。同時,征收人還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措施,對被征收人配合征收的行為給予補貼和獎勵。
當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綜合地價不同,法律沒有具體統一的補償標準,不可能給出這樣的標準,但法律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的補償必須公平合理,除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也確保被征收人的原生活水平不能降低。
何某的案件,發現被拆遷人何某從未與拆遷方達成過賠償協議。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方可以根據規定確定賠償方式。但根據我們申請政府信息披露后獲得的信息和何某提供的其他信息,法院最終確定何某明確選擇了產權交換,但拆遷方違背了何某的真實意愿,沒有選擇更有利于保護其居住權的方式,而是直接作出了貨幣賠償決定,導致何某居住權得不到保障,居住條件大大降低。最后,法院認定拆遷違法!何某依?法獲得拆遷補償5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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