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村委會經常要求村民以舊住宅和城市村改造的名義騰出房屋,但在整個騰出過程中,村委會沒有與村民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村民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村委會被迫拆除村民的房屋,那么村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深圳房屋拆遷律師帶您一起看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2017年,xx工程建設項目啟動,項目經過xx村,賈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同年8月,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拆遷補償安置計劃,但由于賈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村委會強制拆除賈的房屋,然后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強制拆除房屋違法。
但一、二審法院認為,賈某的訴訟請求是確認XX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強制拆遷房屋是違法的。賈某提供的拆遷現場證據只能證明XX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拆遷現場不能證明XX管委會強制拆遷房屋。鎮政府的行為。最后,賈的起訴和上訴被裁定駁回。
隨后,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糾正了第一次。二審判決中的錯誤,指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讓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看法
1.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決定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府發生沖突。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討論涉及村民利益的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利。
在現行土地和住房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框架內,根據舊城改造、村改造或新城建設的實際需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通過村民自治決定建設項目和補償,解決補償安置問題;但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單方面強制拆遷涉嫌違法。
2.法律上沒有規定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強制搬遷合法房屋的步驟、程序和方法,但在上述法律法規中,我們沒有看到村委會和其他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遷。
一般來說,合法建筑的強制拆除只能由有關部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沒有人能強制拆除被征用人的房屋。
此外,在本案中,雖然村委會承認自己實施強制拆遷,但各方對XX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要領導召開拆遷動員會議,參與組織拆遷工作的事實沒有異議,村委會在房屋被強制拆遷后發出的通知也明確規定,拆遷是XX項目的順利進行,要求賈目標拆遷房屋,到村委會辦理拆遷補償手續,否則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強制拆遷,因此,賈房屋的強制拆遷不應被認定為村委會獨立實施,而應被認定為市政項目征地拆遷中的職權主體和非職權主體。共同參與下實施的強制拆遷。
3.村委會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助手。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從形式上看是村委會的實施,但村委會和其他自治組織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助理和行政助理,就像它的延伸之手一樣。
也就是說,村委會只能幫助征收方實施征收工作,而不是擅自強制拆除房屋。實際上,村委會強制拆除房屋的,賠償責任由有關部門和村委會共同承擔,不僅由村委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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