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本質上是被拆遷人為了公共利益而轉移個人利益。在被拆遷戶犧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被拆遷戶的補償安置權益當然值得法律明確保護,這就是為什么我國法律明確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但在實踐中,拆遷部門往往追求拆遷進度,往往導致被拆遷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深圳拆遷動遷律師為您帶來廠房強制拆遷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03年,陳在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洪塘鎮XX村租用一塊土地,并在該地塊上投資建廠。工廠面積約2500平方米,陳多年來一直依法經營。2019年3月,由于道路工程建設,陳的工廠被納入征用范圍。在此期間,拆遷部門(街道辦事處)多次與陳協商賠償問題,但雙方未達成協議。2019年6月,拆遷部門組織人員強制拆除陳的所有工廠。陳的工廠建筑、工廠設備和生產原材料嚴重損壞,陳的財產損失慘重。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陳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拆遷部門強制拆遷違法行為,然后申請國家賠償。
審判期間,拆遷部門辯稱,陳的工廠已納入拆遷范圍。在此期間,我們與他進行了多次溝通和協商,但由于補償標準過高,沒有達成協議。陳的未搬遷嚴重阻礙了施工進度。因此,我們實施了強制拆遷,要求法院駁回陳的訴訟請求。
深圳拆遷律師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法律授予,法律未經授權禁止。在本案中,拆遷部門以陳未簽署的協議阻礙拆遷進度為強制拆遷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或取決于法律規定。對于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未達成協議的,如果拆遷部門推進拆遷進度,我國法律實際上明確規定,拆遷部門可以通過評估,然后依法對被拆遷人作出賠償決定,責令移交土地決定等文件。拆遷戶還可以起訴依法撤銷此類文件,最終拆遷戶是否應當搬遷,拆遷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既沒有保護陳選擇評估公司的權利,也沒有依法評估和制定相關決策文件,也沒有對陳進行全額補償。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實施的強制拆遷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強制拆遷行為應當判決確認違法行為。
法院判決
1.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拆陳某廠房的行為違法;
2.本案的訴訟費由拆遷部門承擔。
案件總結
在這種情況下,拆遷部門沒有賠償陳,即強制拆遷工廠,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征收行為。根據本規定,陳因拆遷部門的非法征收行為遭受了嚴重的財產損失。勝訴判決后,可以依法向拆遷部門申請國家賠償(行政賠償)。拆遷部門未依法賠償或者陳對賠償結果不滿意的,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拆遷部門依法履行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