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業委員會)代表所有社區業主的意愿,對所有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的監督,主要負責召集業主會議決定社區的重要事項和就業、監督和協助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有權按照法律程序對社區公共區域的管理作出決定。天通路房地產糾紛律師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共享自行車停車的前提下,業主委員會不允許在社區內自行車,停車共享自行車的決定對所有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公司拒絕業主將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不構成侵權。
原告高第二天起訴:原告是區雙橋新村**房屋占有,用戶,被告發送關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區雙橋新村物業管理公司。2019年4月4日,原告想騎自行車進入社區,但被告的工作人員阻止在門口,因此原告報警。2019年4月11日,原告騎自行車進入社區時再次被被被告的工作人員阻止,原告涉及,被告的工作人員不僅非常傲慢,言語激烈,虐待和侮辱原告,雙方爭吵,以至于110再次報警。原告從未在社區成立過業主會議,選舉了業主委員會,被告不知道如何獲得社區物業管理權,被告禁止原告騎自行車進入社區,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發送德國關宿物業管理費。被告禁止原告乘坐自行車進入社區,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權。
被告發送德國關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但被告沒有侵權或損害事實:1。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與區雙橋新村社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我們管理社區,包括禁止共享自行車。因此,原告認為其權利有限,應與業主委員會討論,被告不合格;共享自行車的概念是所有公民都可以使用,停放在社區擾亂所有業主的停車秩序,不能讓所有公民享有使用共享自行車的權利,不能最大化共享資源,違資源,違反社會道德。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發送德國關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阻止原告在第二天乘坐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是否侵權。在這方面,應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方面,原告在第二天乘坐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另一方面,被告發送德國關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阻止原告在第二天乘坐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
第一,關于原告第二天騎自行車共享進入社區的合法權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房屋屬于業主;業主會議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停車必須占用業主共同的道路、場地等,是否允許,應由區雙橋新村社區業主行使自治權,獨立決定。區雙橋新村業主委員會已在區人民政府中華門辦事處備案登記,并依法宣布成立。與發德國關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雙橋新村物業管理托管合同,并以雙橋新村物業管理會議紀要的書面形式明確要求請物業公司不要讓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天通路房地產糾紛律師可確定區雙橋新村業主委員會對禁止共享自行車進入社區作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原告也有義務。
2.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指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意見(試行)》對自行車共享按區域和點標準停放提出了指導意見。運營的自行車共享在移動應用程序中有標準化停車的提示,其中原告第二天騎自行車的摩托車明確提示請將自行車停在路邊的公共停車場。可以看出,通過政府管理部門的標準化指導和自行車共享企業的自我管理,在規定的區域和點停放共享自行車已成為共識,形成了良好的社會秩序。
3.自行車共享的經營本質上是自行車租賃經營,是企業的利潤行為,社區內的道路、場地屬于社區所有者,是一些人的私有財產。第二天,自行車共享進社區,停車,客觀地形成自行車共享經營企業未經業主同意,利用他人私有財產經營利潤,顯然侵犯了社區業主的共同利益。
4.高第二天在審判中報告說,共享自行車停在我大樓門口的一棵樹下實際上是一種不規范的停車行為。自行車停車可能影響不大,如果社區每個人都這樣,必然會導致區雙橋新村社區環境秩序混亂,損害大多數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簡而言之,原告第二天租賃自行車共享是其合法權利,但共享自行車進入區雙橋新村社區違反社區管理規定,突破城市共享自行車有序運行規范,影響區雙橋新村社區環境秩序,損害區雙橋新村社區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天通路房地產糾紛律師應履行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益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 深圳寶安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