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某強提交了一份電子存儲卡,證明其在蜀江烤全羊會員卡上的余額為787元。原告提交的公告一份,證明蜀江烤全羊的經營者深圳羅湖食全味食品(深圳羅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因無力經營,導致全國所有門店關閉,已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關于蜀江烤全羊退卡可撥打電話。
另外,被告以甲方(出租方)的身份與食全美味(深圳羅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江烤全羊”)作為乙方(以下簡稱“房客”)簽訂了作為乙方(乙方)的商鋪,該品牌為蜀江烤全羊,租賃期96個月,從2018年7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該協議約定:7.1條本合同在簽訂當天,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61600元…,并經甲方確認乙方已從乙方處遷出工商注冊登記地址,并完成向消費者退卡退費及妥善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如果履約保證金和物業服務費余額(如果有)余額不計返還,乙方應同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及物業服務費收據原件;7.2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日向物業服務公司支付10000元作為其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保證金。如乙方對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出投訴.提出索賠,要求退回已付的貨物,并收回已付的貨款,或任何形式的索賠,如果客戶提供了消費者協會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上述貨物或服務有質量問題的書面文件,物業服務公司將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求并支付相關費用。甲方不能提出異議……在本合同終止后90日內,物業服務公司應在乙方終止后的90日內,物業服務公司應向乙方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同時,乙方還應退還原質量保證金收據的原件,簽署日期為2018年6月20日。
對此,被告提交了一份終止協議,以甲方(出租方)為被告,乙方(物業服務方)為深圳萬達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商戶)為食全深圳羅湖(深圳羅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協議如下:一、甲、乙、丙三方確認《租賃合同》.物業合同及其附件于2020年11月10日終止,甲乙雙方同意支付房屋承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業服務費.供用無業費.垃圾清運費),直至終止日…;十.經甲方乙方確認丙方已妥善交還該房屋.將工商注冊登記地址從該房屋遷出.完成向消費者退卡退費(如有)及妥善履行《租賃合同》.《物業合同》及本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后30日內,甲、乙雙方在丙方支付的保證金.如果有,應扣除丙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應支付的費用,并將余款:履約保證金余額9184元.物業服務費余額9333.33元.質量保證金余額10000元.POS機押金余額10000元,如有異議,丙方應同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及物業服務費收據原件;簽定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

要求梁某向初審法院提出起訴要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在蜀江烤全羊會員卡上的全部余額787元,以及自退店之日起至全部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實情及原因:被告內商鋪蜀江烤全羊辦理充值式會員證。此后,原告在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發現該店鋪已撤店,卡內余額為787元。到深圳萬達服務中心登記后,沒有得到任何處理結果,而且被告經過催告,依然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被告作為承租人,應承擔退還會員卡內余額787元及全部利息的義務。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爭辯說: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被告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起訴書中提到的這起合同糾紛實際上是原告與深圳羅湖食品集團(深圳羅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我們向原告提供了經營場所,而我們是出租方,另一方是承租方,雙方已簽訂租賃合同。“食全餐”現已破產,已在萬達一樓張貼了該公司破產清算的公告,針對會員卡退卡事宜也有受理電話。
初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件為合同糾紛,原告在蜀江烤全羊店辦理儲值卡,原告與蜀江烤全羊店形成合同關系,被告并非該合同相對方,蜀江烤全羊與萬達廣場簽訂的租賃合同僅約束合同締約方,由于原告無法以此為理由主張權利,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訴訟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借柜臺購買貨物或接受服務,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賠償。展覽會結束、柜臺租賃期滿后,還可向主辦單位.柜臺出租人要求賠償“,在柜臺租賃中理解為柜臺出租者統一出租柜臺給許多實際經營者,但是現實中的經營者往往不標明其真名,而采用柜臺出租者的統一名稱或標識,服從柜臺出租人的管理要求,和普通意義上的單純出租房屋或經營場所給經營者開店是有區別的,不能任意擴大解釋或適用,本案被告不參與收銀,而是由原告直接向蜀江烤全羊付款,被告萬達廣場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蓋售后章,并且蜀江烤全羊不是展銷會.出租柜臺等臨時性的.短期商業活動,“蜀江烤全羊”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和明確的經營者,停止經營后還貼出告示,告知會員如何維權,因此原告依據上述法律要求被告萬達廣場賠償損失,違法亂紀,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提出的租賃權和租賃權終止協議中約定,蜀江烤全羊向深圳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繳納10000元質量保證金,"經甲方(被告)乙方(物業公司)確認:丙方(蜀江烤全羊)已妥善交還該房屋.將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地址從該房屋遷出.完成向消費者退卡退費(如有)及妥善履行《租賃合同》."房管公司將蜀江烤全羊的質量保證金余額退回10000元,被告與蜀江烤全羊簽訂的租賃合同中規定,按質量保證金收取的目的是“乙方(蜀江烤全羊)顧客對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投訴.”如客戶提供消費者協會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上述貨物或服務有質量問題的書面文件,則要求退還有關貨物和收回付款,或者以任何形式的索賠。本物業服務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求并支付相關索賠,乙方不能對此表示異議,因此原告依據上述合同條款,控訴被告要求返還原告蜀江烤全羊儲值卡在質保期內的余額,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也不能支持。判決如下:駁回了趙某強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梁某上訴:1.判令撤消原判決,依法改判;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實情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原告預付款787元,未予退還;認定深圳萬達收取了蜀江烤全羊10000元質量保證金的事實存在;認定質量保證金是用于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保證,且在消費者提出索賠要求時,應先予補償的事實存在。但是法院判決深圳萬達無須承擔預付款返還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系枉法裁判。深圳萬達廣場公司爭辯說,他們不同意賠償責任,要求駁回上訴。關于告知顧客店鋪已關閉的事實,萬達并未義務通知,而是店鋪經營者通知。目前,該公司已申請破產保護,我們萬達只保留這筆錢,如果我們進行賠償的話,原告方將優先獲得他人利益。不公平對待別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我們并非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責任。對原告所陳述的賠償金額在其和經營者之間發生,我們并未涉及,與萬達無關。
一審時,當事人未提出新的證據。第二次開庭審理后,查明初審事實屬實。第二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應該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事權益。該案上訴人趙某強與食全深圳羅湖(深圳羅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蜀江烤全羊”)形成了合同關系,蜀江烤全羊公司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梁先生與深圳萬達廣場有限公司無直接合同關系。按照契約相對性原則,趙某強應向蜀江烤全羊主張權利。以蜀江烤全羊和深圳萬達廣場有限公司簽訂的租約及終止協議,趙某強以蜀江烤全羊店為例,應將品質保證金10000元用于向消費者退卡,因此,深圳萬達廣場有限公司將此保證金用于返還蜀江烤全羊欠付的會員卡賬戶余額787元,因上訴人趙某強未參加該合同,沒有權力要求被上訴人根據合同約定退還上述款項,因此,對于趙某強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支持。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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