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中面臨各種危險,一旦發生工傷,就會因公致殘。雇主有權就工傷賠償問題達成賠償協議。但工人們往往不熟悉法律。不熟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工傷殘疾的賠償金額沒有概念。如果賠償協議達成的金額異常低。工人能否取消之前達成的賠償協議?
案例簡介
黃在四川省的一家加工廠工作,因工作受傷被送往醫院。下個月,雇主向市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第二天,與工人黃達成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支付一次性殘疾津貼、一次性殘疾就業津貼和醫療津貼,一次性護理費用累計4000元。黃某某出具了收據。第二年,黃某通過殘疾鑒定,鑒定為10級殘疾。并通過其他渠道了解10級殘疾,按照國家標準應賠償約5萬元。黃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裁定不接受。然后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上訴人黃與被上訴人加工廠簽訂的賠償協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行為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于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1)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危險的,視為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要求撤銷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公平。就協議本身而言,工人對相關法律并不熟悉。常見的重大誤解是賠償金額的具體事項。勞動能力評估的結果是確定工傷賠償金額標準的重要依據,因此在勞動能力評估前簽訂的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更容易發生此類糾紛。如果沒有重大誤解,協議的內容是不公平的。它也可以被撤銷。關于明顯不公平的識別,可以參國家法院民法典實施會議紀要》對明顯不合理低價標準的規定。轉讓價格不能達到交易地點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格的70%,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因此,如果工傷事故賠償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不足法定標準的70%,則認定該協議明顯不公平。工人有權撤銷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