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達成口頭協議。在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8戶人家的拆遷工作同意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10月1日凌晨2點左右,康某等8人趕到項目所在地,攜帶橡膠棒、鎬、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進入耿某華家。
耿某華的妻子聽到聲音后來到醫院,然后被強拆人員按住架子離開了醫院。耿某華聽到聲音后也來到醫院,被強拆人員毆打。耿某華用隨身攜帶的分苗刀刺傷了參與強拆的王某某、顧某明和俱某某。耿某華也被其他參與強拆的人員壓倒在地,帶走了院子。然后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用挖掘機強拆耿某華的房子。
裁決結果
檢察機關認為,耿某華雖然造成兩人重傷,但在雙方實力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對參與人員實施了防衛行為,不超過必要限度,屬于正當防衛。
深圳拆遷律師解讀
本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6起典型案件之一,對非法入侵住宅暴力拆遷具有指導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8人手里拿著橡膠棒。鎬。頭盔。防刺服。盾牌,深夜進入耿先生家,顯然是強制拆除勢在必行。當耿先生阻止他們拆除時,他也使用了暴力手段。此時,耿先生不僅對財產構成了嚴重威脅,而且無法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這完全符合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和非常緊迫的條件。
這樣,耿先生的行為顯然屬于正當辯護。然而,刑法第二十條正當辯護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指出了兩種特殊的正當辯護:過度辯護和特殊辯護。重傷的結果,我們必須考慮是否有過度辯護的可能性,或屬于特殊辯護的范疇。
1.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過度防衛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上述條款中,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問題,即辯護限制。一般來說,我們認為辯護限制意味著辯護人的行為足以阻止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然而,當案件發生時,周圍的情況可能會迅速變化,我們很難想象辯護人當時的環境,自然也不能準確地猜測他的行為是否超過了足以阻止非法侵權的限制。
以本案為例,8人手持武器進入耿先生家。雖然暴力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但并沒有對耿先生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如果從理性的角度來看,耿先生應該優先報警,而不是用刀傷人。
但這種說法顯然缺乏人性。想象一下,八個手持武器的男人半夜翻墻進入你家,試圖強行拆除你的房子。你還會跑出去報警嗎?反擊是正常人的選擇。
雖然是反擊,但雙方的力量差異很大,不能衡量幾個受傷的人來阻止非法侵權。然而,作者認為,8名強制拆遷人員中有3人受傷不足以阻止非法侵權,自然不會構成過度防衛。
2.特殊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是指犯罪、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非法侵權人傷亡的,不得過度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防衛所針對的犯罪行為非常有限。特殊防衛只有在發生謀殺、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或與上述行為同等危險的暴力犯罪時才能適用。
這些暴力犯罪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它們會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拆遷人員的目的是耿先生的財產,而不是他的生命安全,因此根本沒有特殊的防御。
一般來說,耿先生的行為應被評為普通的正當防衛,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深圳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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