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涉案房屋原屬大勇父親與親生母親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大勇的母親去世。2009年5月,父親與繼母再婚。
2009年7月,大勇通過繼承遺產和父親的房屋產權贈與,獲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出具了承諾書,承諾父親和繼母有權終身免費居住該房屋,繼母有權在父親百年后繼續居住該房屋。同時,聲明父親和繼母只能居住,無權出租、出售和出借。
2018年1月,大勇的父親去世,66歲的繼母仍然住在房子里。同年6月,大勇離婚,要求繼母騰出房子,被繼母拒絕,理由是他沒有房子住。大勇提起訴訟,要求繼母立即以大勇的名義返還涉案房屋。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大勇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時的承諾是其真實含義,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繼母有權繼續按照承諾住在涉案房屋內,大勇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同時,繼母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涉案房屋,因此大勇要求繼母立即返還涉案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大勇的請求。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分析
物權人將財產贈與他人,受贈人承諾允許受贈人及其再婚配偶繼續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直至死亡。根據現行法律,該承諾應被視為一種合格的禮物。財產轉讓登記給受贈人后,受贈人無權單方面撤銷承諾。
本案糾紛發生時,中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居住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治意義。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合理,而且符合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有關精神。本審判理念貫徹了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決老年人贍養、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地產問題,保護老年人,有效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F在,喪偶老人再婚更為普遍。如何保證再婚老人的居住權?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關于居住權的有關規定可適用于2021年1月1日起1月1日起生效。該規定確立了兩種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一是可以簽訂居住權合同,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二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即老年人在健康時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屋遺囑從再婚妻子居住至百年。因此,再婚老人可以通過獲得居住權來保護自己的居住權益。深圳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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