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任者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2016年11月與妻子阿霞生育一子。邱某生前立了“處理財產遺囑”一份,并將其名下花都區(qū)某房的全部產權及豐順區(qū)某房的所有權份額和遺產的所有權份額都歸其所有。在丘某去世后,阿霞的母親和丘某父母對《財產處置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債務的繼承分割產生爭議,結果阿霞被訴諸法庭。
經過法庭審理,判決花都某房由丘某的父親繼承,繼承后,邱某父親擁有房屋全部產權,房屋尚欠貸款本息,由丘某父親承擔,而由丘某的父親向阿霞賠償屬于阿霞的個人財產部分;至于豐順區(qū)某房,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是丘某的遺產,小霖由兒子小霖繼承,繼承后小霖擁有二分之一的財產,該房屋所欠貸款本息的二分之一是丘某遺留的債務,由小霖母親阿霞承擔。
法庭審判:法官為什么沒有按照遺囑分配遺產?法庭為何如此裁決?怎樣界定花都某房,豐順某房屬于丘某的遺產范圍?法庭注意到,就花都某房而言,該房屋是丘某婚前購買的,而丘某在《財產處置遺囑》中將花都某房的全部產權指定為由其父繼承,是其遺產繼承。然而,《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分割遺產時,首先應將一半共有的財產分給配偶,其余的歸被繼承人。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時,應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律師據(jù)此認為,盡管花都某房是丘某婚前購買的,但是丘某夫婦婚后共同償還了該房子的部分貸款,無論哪方還貸,其所欠的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阿霞占一半份額。也就是,這一套房子屬于阿霞的個人財產部分應該是“50%婚后共同還貸的本息+50%按婚后還貸比例的房屋增值”,余下部分屬于阿霞的遺產。就豐順一間房屋而言,丘某和阿霞婚后共同購買該房屋,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由丘某和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額,即該房屋的遺產歸丘某所有。
丘某的遺產和債務如何繼承處理?
《民法通則》第141條規(guī)定:“遺囑應將必要的財產份額留給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本案中,盡管被繼承人自書遺囑系真實意思表示,本該受到尊重,但丘某在訂立遺囑時明知自己的兒子年齡尚小,屬于繼承法律規(guī)定的不具備勞動能力又沒有繼承繼承權的繼承權。這種剝奪其兒子的繼承權,必然造成其生存危機,這與法律繼承中的“必留”制度相矛盾,因而無法完全按照其立遺囑進行分配。另外,丘某將其主要遺產委托給父親繼承,而丘某的父母除了丘某以外,還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撫養(yǎng)義務,邱某母親每月也有撫恤金,二人有充足的生活資料,因此分出一部分遺產給小霖,既保證了小霖的合法權益,而不損害丘某父母養(yǎng)老利益。據(jù)此,律師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花都某房由丘某父親繼承,并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賠償其父親阿霞的房屋所有權。
與此同時,為了充分保障丘某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酌定由小霖繼承豐順某房中屬于丘某的遺產,即小霖繼承該財產的二分之一份額。該房屋尚欠貸款債務的二分之一屬于阿霞的個人債務,由他自己承擔,其余二分之一屬于丘某遺留的債務,由于該房屋屬丘某的遺產由小霖繼承,阿霞為小霖的母親,因此該房屋屬于小霖的監(jiān)護人。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