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時會導致出現當我們可以拿著一個老人的遺囑能力要求進行繼承文化遺產,卻橫空出現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那么當遺囑碰上遺贈撫養協議時,究竟選擇哪個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沒有哪個國家優先?有時候哦我們也會遇到一些專業的法律問題,自己處理時會比較麻煩,這個時候往往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下面深圳繼承律師就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我們需要知道什么是遺產支持協議。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與受扶養人簽訂遺產維護協議。 根據協議,受扶養人應當承擔生活、贍養和埋葬義務,并享有遺贈權。 此外,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本協議。
一般情況下,對老人有贍養義務的是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但是各種原因,現實中確實有不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擔起贍養老人義務的事。
雖然《繼承法》也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問題較多不同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通過適當的遺產。”但此規定企業并不需要明確,如何正確認定撫養較多?怎么選擇適當分?都有一個可能有爭議。所以,如果在事先簽訂有明確的遺贈撫養協議就可以有效避免出現相關信息不確定的糾紛。

二、關于遺贈協議,又有自己什么問題需要我們注意的呢?
1.傳統維護協議不同于傳統維護協議。 遺產保全協議是受贈人承擔受贈人對受贈人進行保全和埋葬義務的重要條件。 事實上,它是一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只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才能生效。
2.遺產維護協議的支柱應當是合法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集體組織。 法定繼承人原有贍養義務,不屬于本范圍。
3.在繼承時遺贈撫養一個協議優先于遺囑和遺贈。即使被繼承中國人在企業簽訂遺贈撫養關系協議工作之外另立遺囑且內容與遺贈撫養協議進行沖突,也應該以遺贈撫養協議數據為準,不論我們誰先誰后。
4.遺產維護協議的內容應盡可能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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