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去世留下財產時,就會出現繼承人的問題,父母離婚時,就會出現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繼承和撫養這兩個問題在民法典中都有相應的規定,那么民法典中的繼承和撫養的安排是怎樣的呢?這里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告訴大家。
民法典中繼承權和撫養權是怎么安排的
繼承權和監護權不同時存在,是不相關的。 監護權通常是父母對孩子的責任,在孩子出生后獲得。 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不應因父母離婚等原因而終止,但必須在子女被合法收養或成年后才能終止。繼承權是法人團體對死者財產的繼承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死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以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教育子女之間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自己父母對于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進行撫養,仍是一個父母需要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兩歲以下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年滿二周歲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從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出發作出裁定。如果孩子年滿八歲,他的真實意愿應該得到尊重。
第一百一十二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進行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中國開始后,按照國家法定繼承制度辦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繼承發展或者通過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相關協議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沒有跡象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我們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自己接受企業或者可以放棄受遺贈地表示;到期沒有進行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百一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進行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進行虐待被繼承人對于情節發展嚴重;
(四)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阻撓立遺囑、變更遺囑或者撤回遺囑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諒解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進行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繼承權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遺產繼承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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