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住在德化縣的老陳和他的妻子生前有阿龍和其他孩子。老陳和他的妻子死后,阿龍起訴了幾個兄弟姐妹。其中,老陳和他的繼承者阿樂是否能繼承遺產引起了爭議。最近,德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原來,在生下阿龍和其他四個孩子之前,老陳和他的妻子養育了阿珍作為女兒。20世紀80年代初,阿樂根據農村習俗為老陳做了繼承人,并與阿珍舉行了婚禮。婚后,阿樂和阿珍共有三個孩子。后來,阿珍死于農作事故。
陳和他的妻子死后,留下了他們生前建造的房子作為遺產。然而,孩子們對遺產的繼承發生了爭議。經過多次協商,他們仍未能達成協議。阿龍起訴法院分割遺產。
那么,阿樂作為繼承有權繼承老陳夫婦的遺產嗎?
?法院裁定
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
經審理,法院認為阿樂作為繼承人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成年前由親生父母撫養,這種繼承人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收養,而是封建迷信性質的繼承人,更承載著香的目的,的,所以阿樂和陳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支持關系,也不能實現收養關系,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陳的遺產。但根據法庭審發現的事實,陳和他的妻子是退休工人,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沒有孩子的經濟支持。阿樂可以在陳和他的妻子生病期間給予陪伴護理。陳和他的妻子死后,阿樂也按照習俗處理了葬禮。應當認定,阿樂已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并可以喪偶女婿的身份履行主要的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對此,法院裁定阿樂、阿龍等子女按份繼承遺產,而阿珍的遺產份額由三個子女繼承。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第一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本系列所稱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已婚子女、養育子女和有支持關系的繼承子女。繼承、繼承本身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繼承子女、繼承子女等不是法律規定可以繼承遺產的子女類別,因此不享有繼承權。
但是,從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角度來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遺產繼承。深圳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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