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一個外地的甲與居住在中國北京的乙,通過企業電子商務郵件商議解決毒品市場買賣相關事宜。某日,甲隨身攜帶1公斤海洛因(裝在我們自己的雙肩包內),按約定乘火車到達公司北京體育西站,乙則按合同約定駕駛汽車轎車前往其他車站接甲,甲下火車出站后,身背雙肩包坐在乙駕駛的車內。深圳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具體情況。
乙駕駛轎車從車站駛入西四環路上后,警察需要根據學生事后分析掌握的線索,攔截乙駕駛的轎車,抓獲了甲和乙。事后及時查明,甲坐在乙的轎車上時,一直身背著他們自己的雙肩包,乙也沒有向甲支付方式購買使用毒品的對價。
原始觀點:a構成販毒犯罪(企圖),已經構成販毒犯罪(準備)。
這篇文章的觀點是: A 作為賣家,為了賣藥和買藥,已經做到了。甲乙雙方就毒品交易達成協議,賣方的毒品進入流通環節,雙方已經會面,準備進行交易,因此,乙方也構成了一個成功的毒品販子(由于乙方購買的毒品數量遠遠超過其個人使用量,因此也應視為為販毒目的購買毒品)
除了以上十二個案例,筆者對其他十個案例分析中的觀點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比如A唆使B去殺C,結果B誤殺了D,B發現自己誤殺了C。原文認為A只負責殺死C;冒用他人信用卡,柜臺上使用,定性詐騙,ATM機上使用定性盜竊,等等。
這些觀點要么與實踐中的通常做法不同,要么與客觀事實不符(銀行柜員沒有鑒別持卡人真偽的義務)。需要強調的是,書中的22個案例分析,都是用明確的案例事實來論證的,還有那么多偏差。如果案件事實存在疏漏或誤認,可以預見法律論證的結果很可能失控,眾說紛紜。
總之,間接管理模式進行辦案,法理論證易陷入一個誤區而迷失發展方向,效率水平低下,定性錯誤率高;直接經濟模式辦案,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案件事實上,直接通過簡單,快捷高效,定性準確。
2006年10月,被告孫建軍(化名)經介紹認識被害人金XX(化名),雙方于2008年9月24日登記結婚。被告孫建軍在領取結婚證當晚提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但被被害人拒絕。自那以后,雙方從未一起居住過,房產歸對方所有。
2010年3月,受害人金姓,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5月18日,考慮到雙方的關系尚未達到破裂點,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金大中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請求。雙方均無上訴(受害人原打算在六個月后提出離婚),判決于2010年6月9日生效。
2010年6月14日13時左右,被告孫建軍來到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XX單位門口,強行將金XX拉上出租車。他把他帶到上海浦東新區孫建軍的臨時住所,并以口頭威脅和毆打的方式強迫他與受害者金姆發生性關系。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部門報案現場搶救遇害者金正男,被告孫建軍被捕。2010年6月21日,受害人金再次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予金與被告孫建軍離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軍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建軍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
深圳律師事務所了解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孫建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未經對方同意,在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宣判后,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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