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為主義實質的角度出發來看,以尋釁滋事罪評價本案行為表現更為豐富適宜。敲詐勒索罪的主要還是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的主要分為客體是公共道德秩序。深圳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案劉某等人的行為水平雖然在主觀認識上有許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侵犯了他人財物所有權,但是劉某等人強行索要得逞的財物不過2000元,數額相對較小,而以“趕客、堵門”相脅迫則嚴重侵犯了多家按摩店的正常業務經營競爭秩序和顧客需求自由貿易消費的權利,也就是人才嚴重程度擾亂了公共政治秩序。
所以劉某等人的行為科學本質主要是侵犯農村公共醫療秩序,其次才是侵犯他人虛擬財產所有權,若以敲詐勒索來評價本案行為,重點任務落在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上,沒有充分把握到行為的主要原因本質,而以尋釁滋事罪來評價本案行為,重點落在侵犯公民公共場所秩序上,把握了行為的主要矛盾本質,顯得意義更為適宜。人民法院報
嘉某和唐某是一家石材工廠的石材個人運輸車。2010年4月10日,賈某駕駛農用運輸車運輸石料時,與唐某的農用運輸車相撞,造成唐某車輛輕微損壞。經中間人調解后,兩人通過交換車輛處理事故,不追究民事責任。
2010年4月16日凌晨4時,賈某將已被唐某替代的農用運輸車從石材廠偷偷開走。當天下午,賈某將把偷來的車開到鄰近縣市的露天廢品交易市場,以汽車損壞為由將車停在市場上,并支付20元給門衛看。4月20日,被盜車輛被發現并交還給受害者。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13,761元。在審判過程中,被告陳述不是非法擁有車輛,而是報復。
關于在本案中如何定性被告的行為,審判期間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應當界定盜竊罪。理由是被告人秘密竊取他人車輛,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第二種意見: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車輛,故不構成盜竊罪。第三種意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理由是被告人以報復、泄憤為目的,盜竊他人車輛,其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筆者認為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進行如下:
被告的目的是毀滅財產,而不是占有被盜的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陳述,即他的盜竊的主觀目的是破壞車輛和報復受害者,而不是非法占有車輛,是否應該承認?提交人認為,被告的上述供詞是可以接受的。首先,被告人的供述具有相應的基本事實依據。被告在事件發生前幾天與受害人發生了輕微碰撞,在中間人講和之后,通過交換車輛解決了爭端,這一事實得到了受害人和幾名證人的證實。
而被告農用運輸工具(指交換前)的性能、配置和價值確實高于唐。后來,被告認為自己出于憤怒和報復偷回自己的汽車并損壞的可能性很大,其行為也符合故意毀壞財產罪的犯罪心理特征。第二,被告的供詞總是穩定的。最后,筆者認為,被告人的供述是可信的,應當認為被告人盜竊車輛的主觀目的是故意毀壞財物,而不是非法占有被盜財物。
將車輛停放在露天,任憑風吹雨打,是損壞財產的方式之一。損毀財物的方式進行多種形式多樣,可以是一個激烈的刀砍斧剁式的快速損毀,也可以是和風細雨般地使財物的價值和使用企業價值體系逐漸發展喪失。
在本案中,被告將被竊農用運輸車(沒有的士)放置在露天垃圾場,沒有任何遮蔽物,任憑風雨,車輛必然生銹老化,直至最終報廢,農用運輸車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必然會逐漸下降,直至丟失。
因此,深圳律師發現,在本案中,不能否認被告以相對和平的方式銷毀財產。由于案發迅速,破案迅速,被竊車輛在被發現時沒有損壞,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沒有實現,故應以故意破壞財產(未遂)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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